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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簡讀版


陸海空軍服制條例


【修正日期】民國110年12月21日
【公布日期】民國111年1月5日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七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600147261號令制定公布全文11條;並自公布日施行【原條文
2‧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二十九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300011821號令修正公布全文11條;並自公布日施行
3‧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一月五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000118281號令修正公布第2條條文之附圖;並增訂第9-1條條文

【法規內容】

第1條(適用範圍)


﹝1﹞陸海空軍軍人服制,依本條例之規定。

第2條(制服種類)


﹝1﹞現役軍人穿著之制服,分下列三種:
  一、軍常服;其制式,如附圖一
  二、軍便服;其制式,如附圖二
  三、野戰服;其制式,由國防部定之。
﹝2﹞現役軍人穿著軍常服、軍便服,應佩帶帽徽、帽飾及階級標識;其制式,如附圖三。穿著野戰服,應佩帶階級標識;其制式,由國防部定之。
﹝3﹞前項以外應佩帶之各種標識,其對象、地區及式樣,由國防部定之。
﹝4﹞現役軍人之制服、帽徽、帽飾及階級標識,依陸軍、海軍、空軍、海軍陸戰隊及憲兵加以區分。

第3條(軍常服之穿著時機)


﹝1﹞現役軍人穿著軍常服之時機如下:
  一、晉謁總統或友邦元首。
  二、參加本國或外國大典或宴、酒會。
  三、正式訪問或回訪友邦文武官員。
  四、參加重要典禮或出席其他正式場合。
  五、平時辦公或外出。

第4條(軍便服之穿著時機)


﹝1﹞現役軍人穿著軍便服之時機如下:
  一、參加軍人各種典禮。
  二、平時辦公或外出。

第5條(野戰服之穿著時機)


﹝1﹞現役軍人穿著野戰服之時機如下:
  一、戰鬥。
  二、各種演習或訓練。
  三、營內、外操作。
  四、平時辦公或外出。

第6條(佩帶勳章、獎章及紀念章之規定)


﹝1﹞現役軍人穿著制服時,依規定佩帶勳章、獎章及紀念章。

第7條(非現役軍人穿著制服之情形)


﹝1﹞非現役軍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穿著本條例所定之制服:
  一、退伍、除役軍人經國防部邀請參加慶典。
  二、後備軍人依法晉任授階。
  三、其他經國防部核准者。

第8條(各種服裝服式之訂定)


﹝1﹞現役軍人穿著之工作服、運動服、雨衣、夾克、毛衣、大衣、孕婦裝、便帽及擔任特殊任務或因國際禮儀所需服裝,其服式由國防部或其所屬機關(構)定之。

第9條(服裝之籌補)


﹝1﹞現役軍人穿著之制服、帽徽、帽飾、階級標識與其他標識、各種服裝、裡衣、裡褲、軍襪及軍鞋之籌補方式及對象,由國防部定之;其調國防部以外機關(構)任職者,得由該機關(構)委託國防部籌補。
﹝2﹞軍事學校學生有關服裝之籌補,準用前項規定。

第9-1條(特殊任務之工作服裝)


﹝1﹞現役軍人因任職機關(構)、單位或擔任任務之特殊性所發著工作服裝,得不納入籌補,由服務機關發放代金。
﹝2﹞前項代金之發放對象、條件、金額及方式,由國防部、國家安全局分別定之。

第10條(各項服制穿著場合及換季時間)


﹝1﹞現役軍人穿著各項服制之場合、換季時間及第三條至第五條之時機,由國防部定之。

第11條(施行日)


﹝1﹞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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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七日公布條文:::


【法規內容】
第1條(適用範圍)

﹝1﹞陸海空軍軍人服制,依本條例之規定。
第2條(制服種類)

﹝1﹞現役軍人服用之制服,分下列三種:
  一、軍常服;其制式,如附圖一。
  二、軍便服;其制式,如附圖二。
  三、野戰服;其制式,由國防部定之。
﹝2﹞現役軍人服用制服,應佩帶帽徽、帽飾及階級標識;其制式,如附圖三。
﹝3﹞前項以外應佩帶之各種標識,其對象、地區及式樣,由國防部定之。
﹝4﹞現役軍人之制服、帽徽、帽飾及階級標識,依陸軍、海軍、空軍、海軍陸戰隊及憲兵加以區分。
第3條(軍常服之服用時機)

﹝1﹞現役軍人服用軍常服之時機如下:
  一、晉謁總統或友邦元首。
  二、參加本國或外國大典或宴、酒會。
  三、正式訪問或回訪友邦文武官員。
  四、參加重要典禮或出席其他正式場合。
  五、平時辦公或外出。
第4條(軍便服之服用時機)

﹝1﹞現役軍人服用軍便服之時機如下:
  一、參加軍人各種典禮。
  二、平時辦公或外出。
第5條(野戰服之服用時機)

﹝1﹞現役軍人服用野戰服之時機如下:
  一、戰鬥。
  二、各種演習或訓練。
  三、營內、外操作。
  四、平時辦公或外出。
第6條(佩帶勳章獎章及紀念章之規定)

﹝1﹞現役軍人服用制服時,依規定佩帶勳章、獎章及紀念章。
第7條(非現役軍人服用制服之情形)

﹝1﹞非現役軍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服用本條例所定之制服:
  一、退伍、除役軍人經國防部邀請參加慶典。
  二、後備軍人依法晉任授階。
  三、其他經國防部核准者。
第8條(各種服裝服式之訂定機關)

﹝1﹞現役軍人服用之工作服、運動服、雨衣、夾克、毛衣、大衣、孕婦裝、便帽及擔任特殊任務或因國際禮儀所需服裝,其服式由國防部或其所屬機關(構)定之。
第9條(服裝之籌補)

﹝1﹞現役軍人服用之制服、帽徽、帽飾、階級標識與其他標識、各種服裝、裡衣、裡褲、軍襪及軍鞋之籌補方式及對象,由國防部定之;其調國防部以外機關(構)任職者,得由該機關(構)委託國防部籌補。
﹝2﹞軍事學校學生有關服裝之籌補,準用前項規定。
第10條(各項服制服用場合及換季時間)

﹝1﹞現役軍人服用各項服制之場合、換季時間及第三條至第五條之時機,由國防部定之。
第11條(施行日)

﹝1﹞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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