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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簡讀版
陸海空軍服制條例
【修正日期】民國110年12月21日
【公布日期】民國111年1月5日
【法規沿革】
1‧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七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600147261號令制定公布全文11條;並自公布日施行【
原條文
】
2‧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二十九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300011821號令修正公布全文11條;並自公布日施行
3‧
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一月五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000118281號令修正公布
第2條
條文之附圖;並增訂
第9-1條
條文
【法規內容】
第1條(適用範圍)
﹝1﹞
陸海空軍軍人服制,依本條例之規定。
第2條(制服種類)
﹝1﹞
現役軍人穿著之制服,分下列三種:
一、軍常服;其制式,如
附圖一
。
二、軍便服;其制式,如
附圖二
。
三、野戰服;其制式,由國防部定之。
﹝2﹞
現役軍人穿著軍常服、軍便服,應佩帶帽徽、帽飾及階級標識;其制式,如
附圖三
。穿著野戰服,應佩帶階級標識;其制式,由國防部定之。
﹝3﹞
前項以外應佩帶之各種標識,其對象、地區及式樣,由國防部定之。
﹝4﹞
現役軍人之制服、帽徽、帽飾及階級標識,依陸軍、海軍、空軍、海軍陸戰隊及憲兵加以區分。
第3條(軍常服之穿著時機)
﹝1﹞
現役軍人穿著軍常服之時機如下:
一、晉謁總統或友邦元首。
二、參加本國或外國大典或宴、酒會。
三、正式訪問或回訪友邦文武官員。
四、參加重要典禮或出席其他正式場合。
五、平時辦公或外出。
第4條(軍便服之穿著時機)
﹝1﹞
現役軍人穿著軍便服之時機如下:
一、參加軍人各種典禮。
二、平時辦公或外出。
第5條(野戰服之穿著時機)
﹝1﹞
現役軍人穿著野戰服之時機如下:
一、戰鬥。
二、各種演習或訓練。
三、營內、外操作。
四、平時辦公或外出。
第6條(佩帶勳章、獎章及紀念章之規定)
﹝1﹞
現役軍人穿著制服時,依規定佩帶勳章、獎章及紀念章。
第7條(非現役軍人穿著制服之情形)
﹝1﹞
非現役軍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穿著本條例所定之制服:
一、退伍、除役軍人經國防部邀請參加慶典。
二、後備軍人依法晉任授階。
三、其他經國防部核准者。
第8條(各種服裝服式之訂定)
﹝1﹞
現役軍人穿著之工作服、運動服、雨衣、夾克、毛衣、大衣、孕婦裝、便帽及擔任特殊任務或因國際禮儀所需服裝,其服式由國防部或其所屬機關(構)定之。
第9條(服裝之籌補)
﹝1﹞
現役軍人穿著之制服、帽徽、帽飾、階級標識與其他標識、各種服裝、裡衣、裡褲、軍襪及軍鞋之籌補方式及對象,由國防部定之;其調國防部以外機關(構)任職者,得由該機關(構)委託國防部籌補。
﹝2﹞
軍事學校學生有關服裝之籌補,準用前項規定。
第9-1條(特殊任務之工作服裝)
﹝1﹞
現役軍人因任職機關(構)、單位或擔任任務之特殊性所發著工作服裝,得不納入籌補,由服務機關發放代金。
﹝2﹞
前項代金之發放對象、條件、金額及方式,由國防部、國家安全局分別定之。
第10條(各項服制穿著場合及換季時間)
﹝1﹞
現役軍人穿著各項服制之場合、換季時間及
第三條
至第五條之時機,由國防部定之。
第11條(施行日)
﹝1﹞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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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七日公布條文:::
【法規內容】
第1條(適用範圍)
﹝1﹞
陸海空軍軍人服制,依本條例之規定。
第2條(制服種類)
﹝1﹞
現役軍人服用之制服,分下列三種:
一、軍常服;其制式,如附圖一。
二、軍便服;其制式,如附圖二。
三、野戰服;其制式,由國防部定之。
﹝2﹞
現役軍人服用制服,應佩帶帽徽、帽飾及階級標識;其制式,如附圖三。
﹝3﹞
前項以外應佩帶之各種標識,其對象、地區及式樣,由國防部定之。
﹝4﹞
現役軍人之制服、帽徽、帽飾及階級標識,依陸軍、海軍、空軍、海軍陸戰隊及憲兵加以區分。
第3條(軍常服之服用時機)
﹝1﹞
現役軍人服用軍常服之時機如下:
一、晉謁總統或友邦元首。
二、參加本國或外國大典或宴、酒會。
三、正式訪問或回訪友邦文武官員。
四、參加重要典禮或出席其他正式場合。
五、平時辦公或外出。
第4條(軍便服之服用時機)
﹝1﹞
現役軍人服用軍便服之時機如下:
一、參加軍人各種典禮。
二、平時辦公或外出。
第5條(野戰服之服用時機)
﹝1﹞
現役軍人服用野戰服之時機如下:
一、戰鬥。
二、各種演習或訓練。
三、營內、外操作。
四、平時辦公或外出。
第6條(佩帶勳章獎章及紀念章之規定)
﹝1﹞
現役軍人服用制服時,依規定佩帶勳章、獎章及紀念章。
第7條(非現役軍人服用制服之情形)
﹝1﹞
非現役軍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服用本條例所定之制服:
一、退伍、除役軍人經國防部邀請參加慶典。
二、後備軍人依法晉任授階。
三、其他經國防部核准者。
第8條(各種服裝服式之訂定機關)
﹝1﹞
現役軍人服用之工作服、運動服、雨衣、夾克、毛衣、大衣、孕婦裝、便帽及擔任特殊任務或因國際禮儀所需服裝,其服式由國防部或其所屬機關(構)定之。
第9條(服裝之籌補)
﹝1﹞
現役軍人服用之制服、帽徽、帽飾、階級標識與其他標識、各種服裝、裡衣、裡褲、軍襪及軍鞋之籌補方式及對象,由國防部定之;其調國防部以外機關(構)任職者,得由該機關(構)委託國防部籌補。
﹝2﹞
軍事學校學生有關服裝之籌補,準用前項規定。
第10條(各項服制服用場合及換季時間)
﹝1﹞
現役軍人服用各項服制之場合、換季時間及
第三條
至第五條之時機,由國防部定之。
第11條(施行日)
﹝1﹞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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