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位置】最新六法〉〉解釋&判例&決議|
淨空法師:【念佛能幫助我解決眼前事情嗎?】 |
 | |
【名稱】
。法律用語辭典。免費索取
《憲法法庭判決彙編02》民國114-New年(1則)
。01(民國111-113年)
民國114年(1)
114-1.【判決字號】年憲判字第1號【判決日期】民國114年12月19日【憲法訴訟法修正案】理由書及附件
【原分案號】114年度憲立字第1號
【聲請人】立法委員柯建銘等51人【相關法條】中華民國憲法第37、39、42、61、62、63、76、78、79、80、82、88、89、106、171、173條*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5、7條*司法院組織法第3條*法院組織法第104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9、10-1、11條*立法院議事規則第7、31、35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2、13條*行政訴訟法第20條*憲法訴訟法第1、4、9、10、11、12、13、15、19、30、32、33、43、49、53、59、61、63、69、75、79、80、90、91、92、95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施行細則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35條*刑事訴訟法第21條*國民法官法第82條
【案由】聲請人認中華民國114年1月23日修正公布的憲訴法第4條第3項、第30條第2項至第6項及第95條規定,牴觸憲法,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暨暫時處分。
【主文】一、中華民國114年1月23日修正公布之憲訴法第4條第3項規定:「大法官因任期屆滿、辭職、免職或死亡,以致人數未達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第1項所定人數時,總統應於 2個月內補足提名。」第30條第2項規定:「前項參與評議之大法官人數不得低於 10 人。作成違憲之宣告時,同意違憲宣告之大法官人數不得低於 9人。」第3項規定:「參與人數未達前項規定,無法進行評議時,得經大法官現有總額過半數同意,為不受理之裁定。」第4項規定:「前 2項參與人數與同意人數之規定,於憲法法庭依第43條為暫時處分之裁定、依第75條宣告彈劾成立、依第80條宣告政黨解散時,適用之。」第5項規定:「依本法第12條迴避之大法官人數超過 7人以上時,未迴避之大法官應全體參與評議,經四分之三同意始得作成判決或裁定;第2項之規定不適用之。」第6項規定:「前項未迴避之大法官人數低於 7人時,不得審理案件。」及第95條規定:「113年12月20日修正之條文,自公布日起施行。」立法程序有明顯重大瑕疵,違背憲法正當立法程序,且違反憲法權力分立原則,均牴觸憲法,應自本判決公告之日起失其效力。
二、中華民國114年1月23日修正公布前之憲訴法第95條規定,於該規定本次修正公布後繼續適用。
三、本件暫時處分之聲請駁回。
回索引〉〉
民國115年(1)
115-1.【判決字號】115年憲判字第1號【判決日期】115年01月02日【辯護人對羈押處分提起準抗告案】理由書及附件
【原分案號】112年度憲民字第702號
【聲請人】林峰帆【相關法條】中華民國憲法第8、16條*憲法訴訟法第11、12、30、59、62條*刑事訴訟法第346、403、404、409、410、411、412、413、414、416、419條
【案由】聲請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19號刑事裁定,及其所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416條第1項規定牴觸憲法,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主文】一、刑事訴訟法第416條第1項第1款規定:「對於審判長、受命法官、受託法官……所為下列處分有不服者,受處分人得聲請所屬法院撤銷或變更之。……一、關於羈押……之處分……」仍有同法第419條規定:「抗告,除本章有特別規定外,準用第3編第一章關於上訴之規定。」之適用。從而,同法第416條第1項第1款規定,得聲請撤銷或變更關於羈押之處分之聲請人,仍應準用同法第3編第1章第346條關於上訴權人之規定。是關於聲請撤銷或變更審判長、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關於羈押之處分,被告之辯護人,除與被告明示意思相反外,得為被告之利益而聲請法院撤銷或變更之,於此範圍內,上開規定始與憲法第8條保障人身自由及第16條保障訴訟權之意旨無違。
二、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19號刑事裁定牴觸憲法,應予廢棄,並發回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回頁首〉〉
【編註】本超連結法規檔提供學習與參考為原則;如需正式引用,請以政府公告版為準。
如有發現待更正部份及您所需本站未收編之法規,敬請告知,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