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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愛情金錢背叛的真實故事:純情女孩的復仇】 |  | |
【法規名稱】。簡讀版
不動產估價師證書及開業證書收費標準
【發布日期】114.09.05【發布機關】內政部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十五日內政部台內地字第10202509903號令訂定發布全文3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2‧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十四日內政部台內地字第10413068253號令修正發布第2條條文【原條文】
3‧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九月五日內政部台內地字第1140265148號令修正發布全文3條;施行日期,由內政部定之
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十月二十三日內政部台內地字第11402662922號令定自一百十四年十一月一日施行
【法規內容】
第1條
﹝1﹞本標準依不動產估價師法第四十四條之一及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1﹞申請不動產估價師證書或開業證書,應依下列規定繳納證書費:
一、核發不動產估價師證書:紙本證書每張新臺幣一千六百元;電子證書每張新臺幣一千元。
二、補發或換發不動產估價師證書:紙本證書每張新臺幣一千三百元;電子證書每張新臺幣八百元。
三、核發或換發不動產估價師開業證書:紙本證書每張新臺幣一千六百元;電子證書每張新臺幣一千元。
四、補發或變更不動產估價師開業證書:紙本證書每張新臺幣一千三百元;電子證書每張新臺幣八百元。
﹝2﹞前項不動產估價師證書或開業證書之申請,經不受理或未經審查自行申請退件者,已繳納之證書費予以退還。
第3條
﹝1﹞本標準施行日期,由內政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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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十四日發布條文:::
【法規內容】
第1條
﹝1﹞本標準依不動產估價師法第四十四條之一及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1﹞申請不動產估價師證書或開業證書,應依下列規定繳納證書費:
一、核發不動產估價師證書:每張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二、補發或換發不動產估價師證書:每張新臺幣一千二百元。
三、核發或換發不動產估價師開業證書:每張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四、補發或變更不動產估價師開業證書:每張新臺幣一千二百元。
﹝2﹞前項不動產估價師證書或開業證書之申請,經不受理或未經審查自行申請退件者,已繳納之證書費予以退還。
--104年8月14日修正前條文--
﹝1﹞申請核發或補(換)發不動產估價師證書或不動產估價師開業證書,應繳納證書費,每張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2﹞前項不動產估價師證書或開業證書之申請,經不受理或未經審查自行申請退件,已繳納之證書費予以退還。
第3條
﹝1﹞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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