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主計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視情節記過一次或二次:
一、年度概算、預算之編製,無故未依規定期限送達,逾十日以上,或內容有重大錯誤。
二、年度決算未依規定期限送達,逾十日以上,或內容有重大錯誤。
三、全年度各月份會計報告,其中連續六個月逾規定期限五日以內,或連續三個月逾規定期限十日以內,或內容有重大錯誤,或同一錯誤經三次以上通知改進而未改進。
四、執行預算未依照有關規定辦理,確有怠忽職責且情節重大。
五、公款支付憑單編製,未依規定期限,無故稽延六日以上十日以內。
六、預付款項及短期墊款,未依規定及時清理或收回,而確有故意徇情,且情節重大。
七、會計紀錄設置不全,或未依規定時限辦理,無故積壓六日以上。
八、處理會計業務,未依有關規定辦理,致公款遭受損失,且經查明有應注意而未注意之情形。
九、辦理統計業務,未依規定善盡職責,經糾正仍未改善,或統計資料內容有重大錯誤。
十、應編製之各種統計報告,全年內有五次未依規定期限編製,或內容有重大錯誤。
十一、未依規定對外發布統計資料,影響政令推行,或統計資料發布不實致生不良後果。
十二、執行歲計、會計、統計業務,未確實遵照該管上級機關主計機構或主計機關之指示辦理。
十三、辦理主計人事業務,未盡職責,時有貽誤,致損害當事人權益。
十四、辦理主計資訊業務,未盡職責,發生錯誤,致貽誤公務產生不良後果。
第10條
﹝1﹞主計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記一大過:
一、處理會計業務有明顯違法或嚴重失職,致公款遭受重大損失。
二、對不合法之會計程序或會計文書,未依法提出異議、拒絕或報告,致滋生嚴重弊端。
三、對主管或承辦之歲計、會計、統計業務,不依規定時限妥善處理,並放棄工作立場,屢戒不悛。
四、對經管之機密資料,未盡妥善典藏保管之責,致外洩或被盜而造成損害。
五、提供決策應用之統計資料,屢有重大錯誤或虛構變造,且有具體事證。
六、未依規定程序擅自舉辦統計調查,導致不良後果浪費公帑,且有具體事證。
七、處理主計人事業務,發生重大錯誤,嚴重影響當事人權益,或有偏私矇蔽行為,致機關信譽遭受嚴重損害,且有具體事證。
八、處理主計資訊業務不當,發生重大錯誤,致機關信譽遭受損害,且有具體事證。
第11條
﹝1﹞主計人員獎懲權責如下:
一、行政院主計總處(以下簡稱總處)人員之獎懲,由總處核定。
二、各一級主計機構主辦人員之獎懲,由總處核定。
三、各一級主計機構主辦人員以外其餘人員之獎懲,由各一級主計機構核定。但一次記一大功以上或一次記一大過以上之獎懲案,須先行函送總處審查同意後,再由各該一級主計機構依權責發布。
--102年6月3日修正前條文--
﹝1﹞主計人員獎懲權責如下:
一、總處人員之獎懲,由總處核定。
二、各一級主計機構主辦人員之獎懲,由總處核定。
三、各一級主計機構主辦人員以外其餘人員之獎懲,由各一級主計機構核定。但一次記一大功以上或一次記一大過以上之獎懲案,須先行函送總處審查同意後,再由各該一級主計機構依權責發布。
2﹞前項所稱一級主計機構,依主計機構編制訂定及人員任免遷調辦法
第二條規定。
第12條
﹝1﹞主計業務之獎懲程序如下:
一、前條第一款人員之獎懲由總處各單位主管擬具獎懲事由、種類及適用條款,檢同有關資料送由人事處審查,並提報總處考績委員會審議後,簽報主計長核定。
二、前條第二款主辦人員之獎懲,由總處主管處,依據有關資料及規定,擬具獎懲事由、種類及適用條款,送由人事處審查,並提報總處考績委員會審議後,簽報主計長核定。
三、前條第三款人員之獎懲,由各該主計機構(主辦人員由其上級主計機構)擬具獎懲事由、種類及適用條款,並檢附有關資料,層報該管一級主計機構考績委員會審議後,簽報一級主辦人員核定,並按月列冊(格式如
附件)報請總處備查。
--102年6月3日修正前條文--
﹝1﹞主計業務之獎懲程序如下:
一、前條第一項第一款人員之獎懲由總處各單位主管擬具獎懲事由、種類及適用條款,檢同有關資料送由人事處審查,並提報總處考績委員會審議後,簽報主計長核定。
二、前條第一項第二款主辦人員之獎懲,由總處主管處,依據有關資料及規定,擬具獎懲事由、種類及適用條款,送由人事處審查,並提報總處考績委員會審議後,簽報主計長核定。
三、前條第一項第三款人員之獎懲,由各該主計機構(主辦人員由其上級主計機構)擬具獎懲事由、種類及適用條款,並檢附有關資料,層報該管一級主計機構考績委員會審議後,簽報一級主辦人員核定,並按月列冊(格式如附件)報請總處備查。
第13條
﹝1﹞主計人員辦理非主計業務之獎懲程序,準用前條規定。
第14條
﹝1﹞主計人員違法失職行為,涉及刑責或有移付懲戒必要時,應另依法處理。
第15條
﹝1﹞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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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九十九年五月六日發布條文:::
【法規內容】
第1條
﹝1﹞行政院主計處(以下簡稱本處)為辦理主計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第
二十一條所定各級主計人員之平時考核、獎懲,特依同條例施行細則第
十六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2條
﹝1﹞主計人員辦理主計事務之獎懲,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2﹞主計人員辦理非主計事務之獎懲,另依其他有關獎懲規定辦理,不適用本辦法。
第3條
﹝1﹞前條所稱主計事務之獎懲,係指有關歲計、會計、統計、主計人事及主計資訊事務之獎懲;辦理其他事務之獎懲,為非主計事務之獎懲。
第4條
﹝1﹞主計事務獎懲種類分為嘉獎、記功、記大功;申誡、記過、記大過。
第5條
﹝1﹞主計人員有下列事蹟之一者,視其情節嘉獎一次或二次:
一、對本機關財務管理,提供改進意見,經採行者。
二、對本機關會計制度實施,提供改進意見,經採行者。
三、全年內執行內部審核事項,均依規定辦理,圓滿完成任務。
四、對本機關統計工作,提供改進意見,經採行者。
五、年度概算、預算之編製,於限期五日前完成,且內容精確無訛者。
六、年度決算於限期五日前送達,且內容精確無訛者。
七、全年度各月份會計報告,均於限期五日前送達,且內容翔實無訛者。
八、全年應編製之公務統計報表,均於限期五日前送達,且內容完備翔實者。
九、全年定期辦理統計調查資料表件或編撰報告,均能於限期三日前送達,具內容正確完整無訛者。
十、承辦重要交辦事務或兼辦其他機關主計業務,圓滿完成任務者。
十一、參加與主計業務有關之訓練、進修,期間在一百六十小時以上,成績列前三名者。
十二、全年內各種主計人事報表均能依限送達,及各種主計人事案件,均依規定辦理,且均內容正確無訛,成績優良者。
十三、全年內辦理各種主計資訊業務,均能依限完成,且內容精確無訛,成績優良者。
--99年5月6日修正前條文--
﹝1﹞主計人員有下列事蹟之一者,視其情節嘉獎一次或二次:
一、對本機關財務管理,提供改進意見,經採行者。
二、對本機關會計制度實施,提供改進意見,經採行者。
三、對本機關統計工作,提供改進意見,經採行者。
四、年度概算、預算之編製,於限期五日前完成,且內容精確無訛者。
五、年度決算於限期五日前送達,且內容精確無訛者。
六、全年度各月份會計報告,均於限期五日前送達,且內容翔實無訛者。
七、全年應編製之公務統計報表,均於限期五日前送達,且內容完備翔實者。
八、全年定期辦理統計調查資料表件或編撰報告,均能於限期三日前送達,且內容正確完整無訛者。
九、承辦重要交辦事務或兼辦其他機關主計業務,圓滿完成任務者。
一○、參加與主計業務有關之訓練、進修,期間在一百六十小時以上,成績列前三名者。
一一、全年內各種主計人事報表均能依限送達,及各種主計人事案件,均依規定辦理,且均內容正確無訛,成績優良者。
一二、全年內辦理各種主計資訊業務,均能依限完成,且內容精確無訛,成績優良者。
第6條
﹝1﹞主計人員有下列事蹟之一者,視其情節記功一次或二次:
一、對歲計、會計、統計制度研究發展,提出具體改進意見,經採納者。
二、對增進本機關財務效能,提出具體建議,經核准施行,確具成效,而有事證者。
三、對減少本機關不經濟支出,有重大貢獻,確有具體事實者。
四、對預算、決算之編審、內部審核之執行、會計制度之審查,不辭勞怨,圓滿達成任務,並著有績效者。
五、發現本機關疑涉貪瀆不法情事,並依相關程序通報,對防止貪瀆、杜絕弊端發生有具體貢獻,並有確切事證者。
六、對本機關及時提供統計分析資料作決策應用,確具成效而有事證者。
七、執行臨時性重大主計業務,不辭勞怨,迅速圓滿達成任務者。
八、兼辦臨時性機構主計業務,有特殊貢獻,而有事證者。
九、對主計人事業務之推行,提供改進意見,經採納施行或領導有方,有具體優良事蹟表現者。
十、對主計資訊業務之推進,提供改進意見,經採納施行,具有績效者。
--99年5月6日修正前條文--
﹝1﹞主計人員有下列事蹟之一者,視其情節記功一次或二次:
一、對歲計、會計、統計制度研究發展,提出具體改進意見,經採納者。
二、對增進本機關財務效能,提出具體建議,經核准施行,確具成效,而有事證者。
三、對減少本機關不經濟支出,有重大貢獻,確有具體事實者。
四、對預算、決算之編審、會計制度之審查,不辭勞怨,圓滿達成任務,並著有績效者。
五、對防止貪瀆、杜絕弊端發生,克盡法定職責,而有確切事證者。
六、對本機關及時提供統計分析資料作決策應用,確具成效而有事證者。
七、執行臨時性重大主計業務,不辭勞怨,迅速圓滿達成任務者。
八、兼辦臨時性機構主計業務,有特殊貢獻,而有事證者。
九、對主計人事業務之推行,提供改進意見,經採納施行或領導有方,有具體優良事蹟表現者。
一○、對主計資訊業務之推進,提供改進意見,經採納施行,具有績效者。
第7條
﹝1﹞主計人員有下列事蹟之一者,記一大功:
一、對歲計、會計、統計制度研究發展具有創見,並提出具體改進計畫,經採納施行,著有實效者。
二、對歲計、會計、統計理論或實務潛心研究,撰有論著,經刊布獲學術界公認具有價值者。
三、對本機關主計業務革新,促進該機關行政管理之改進或其業務之發展,有重大貢獻,而有事證者。
四、領導所屬人員推行主計制度,不辭勞怨,卓著成效,而有事證足資楷模者。
五、所辦主計業務,對政府政策之釐訂及各項施政計畫之推行,確有重大貢獻,並具確切事證者。
六、克盡職責,舉發重大貪污案件,對端正政風有顯著貢獻,經查證確實者。
七、對主計人事制度研究發展具有創見,並提出具體改革方案,經採納施行,確具成效者。
八、對主計資訊業務研究發展具有創見,並提出具體改革方案,經採納施行,確具成效者。
第8條
﹝1﹞主計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視情節申誡一次或二次:
一、年度概算、預算編製,無故未依規定期限送達,逾五日以上九日以內,或內容有錯誤者。
二、年度決算未依規定期限送達,逾五日以上九日以內,或內容有錯誤者。
三、全年度各月份會計報告,其中連續三個月逾規定期限五日以內送達,或內容有錯誤者。
四、公款支付憑單編製,未依規定期限,無故稽延二日以上五日以內者。
五、核簽公庫支票,未依
公庫法規定簽給政府債權人者。
六、預付款項及短期墊款,未依規定及時清理或收回,確有徇情不當,情節較輕者。
七、會計紀錄設置不全,或未依規定時限日清月結,積壓二日以上五日以內者。
八、應送之各種公務統計報告,全年內有三次未依規定期限編送或內容時有錯誤者。
九、對經辦統計調查業務執行不力,貽誤進度十日以上,或查報資料錯漏者。
一○、未依規定對外發布統計資料,或發布之統計資料時有錯誤者。
一一、應報送之各種主計人事資料、報表,未依規定期限送達逾五日以上,且內容時有錯誤或對各種人事案件不依規定辦理者。
一二、執行主計資訊業務,工作不力或進度落後,而影響其他相關工作之推展者。
第9條
﹝1﹞主計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視情節記過一次或二次:
一、年度概算、預算之編製,無故未依規定期限送達,逾十日以上,或內容有重大錯誤者。
二、年度決算未依規定期限送達,逾十日以上,或內容有重大錯誤者。
三、全年度各月份會計報告,其中連續六個月逾規定期限五日以內,或連續三個月逾規定期限十日以內,或內容有重大錯誤,或同一錯誤經三次以上通知改進而未改進者。
四、執行預算未能依照有關規定辦理者。
五、公款支付憑單編製,未依規定期限,無故稽延六日以上十日以內者。
六、預付款項及短期墊款,未依規定及時清理或收回,而確有故意徇情,情節重大者。
七、會計紀錄設置不全,或未依規定時限日清月結,無故積壓六日以上者。
八、處理會計事務,未依有關會計制度之規定辦理者。
九、辦理統計業務,未依規定善盡職責,經加糾正仍未改善,或統計資料內容有重大錯誤者。
一○、應送之各種統計報告,全年內有五次未依規定期限編送,或內容有重大錯誤者。
一一、未依規定對外發布統計資料,影響政令推行,或統計資料發布不實致生不良後果者。
一二、執行歲計、會計、統計業務,未確實遵照該管上級機關主計機構或主計機關之指示辦理者。
一三、辦理主計人事業務,未盡職責,時有貽誤,致損害當事人權益者。
一四、辦理主計資訊業務,未盡職責,發生錯誤,致貽誤公務產生不良後果者。
第10條
﹝1﹞主計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記一大過:
一、執行預算或處理會計事務不當,致公款遭受重大損失者。
二、對不合法之會計程序或會計文書,未依法提出異議、拒絕或報告,致滋生嚴重弊端者。
三、對主管或承辦之歲計、會計、統計業務,不依規定時限妥善處理,並放棄工作立場,屢戒不悛者。
四、對經管之機密資料,未盡妥善典藏保管之責,致外洩或被盜而造成損害者。
五、提供決策應用之統計資料,屢有重大錯誤或虛構變造而有具體事證者。
六、未依規定程序擅自舉辦統計調查,導致不良後果浪費公帑,而有具體事證者。
七、處理主計人事業務,發生重大錯誤,嚴重影響當事人權益,或有偏私矇蔽行為,致機關信譽遭受嚴重損害,而有具體事證者。
八、處理主計資訊業務不當,發生重大錯誤,致機關信譽遭受損害,而有具體事證者。
第11條
﹝1﹞主計人員獎懲權責如下:
一、本處人員之獎懲,由本處核定。
二、各一級主計機構主辦人員之獎懲,由本處核定。
三、各一級主計機構主辦人員以外其餘人員之獎懲,由各一級主計機構核定。但一次記一大功以上或一次記一大過以上之獎懲案,須先行函送本處審查同意後,再由各該一級主計機構依權責發布。
2﹞前項所稱一級主計機構,依主計機構編制訂定及人員任免遷調辦法
第二條規定。
第12條
﹝1﹞主計事務之獎懲程序如下:
一、前條第一項第一款人員之獎懲由本處各單位主管擬具獎懲事由、種類及適用條款,檢同有關資料送由人事處審查,並提報本處考績委員會審議後,簽報主計長核定。
二、前條第一項第二款主辦人員之獎懲,由本處主管局,依據有關資料及規定,擬具獎懲事由、種類及適用條款,送由人事處審查,並提報本處考績委員會審議後,簽報主計長核定。
三、前條第一項第三款人員之獎懲,由各該主計機構(主辦人員由其上級主計機構)擬具獎懲事由、種類及適用條款,並檢附有關資料,層報該管一級主計機構核定,並按月列冊(格式如附件)報請本處備查。
第13條
﹝1﹞主計人員辦理非主計事務之獎懲程序,準用前條規定。
第14條
﹝1﹞主計人員違法失職行為,涉及刑責或有移付懲戒必要時,應另依法處理。
第15條
﹝1﹞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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