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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世界的神秘面紗,20年情理法智慧~三問三傷三求三悔】
【法規名稱】。
簡讀版
交通事業人員實習及試用辦法
【發布日期】61.10.31【發布機關】
交通部
【法規沿革】
1‧
中華民國五十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交通部核定
2‧
中華民國六十一年十月三十一日交通部交人(61)字第14546號令修正發布第5條條文
【法規內容】
第1條
﹝1﹞
本辦法依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
第六條
訂定之。
第2條
﹝1﹞
交通事業人員經考試及格者,先予實習,升資甄審合格者,先予試用。
第3條
﹝1﹞
實習人員由任用機構按其考試類級資位之職務或工作予以實習,指派與其考試類科有關之單位或富於該類級資位職務學識經驗人員負責指導。試用人員由任用機構以其升資類級資位之職務或工作予以試用。
第4條
﹝1﹞
實習及試用人員,實習或試用期滿成績及格者,以其考試或升資類級資位之職務派任。
第5條
﹝1﹞
實習及試用實施要點,由各業機構按其實際情形,另行訂定,呈准施行。
第6條
﹝1﹞
實習及試用期間之年資,准以服務年資計算。
第7條
﹝1﹞
交通部或主管機關為考察所屬事業機構實習及試用人員實際情形,必要時得派員前往視導。
第8條
﹝1﹞
本辦法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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