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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簡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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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監督人及保安檢查員訓練專業機構申請登錄收費標準
【發布日期】113.03.15【發布機關】
內政部
【法規沿革】
1‧
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三月十五日內政部台內消字第11316010402號令訂定發布全文5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內容】
第1條
﹝1﹞
本標準依規費法
第十條
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1﹞
申請保安監督人或保安檢查員訓練專業機構登錄者,應繳納下列規費。申請新增或變更訓練場地者,亦同:
一、書面審查費:新臺幣二千七百元。
二、實地審查費:新臺幣一千元。
﹝2﹞
申請延展登錄者應繳納前項第一款費用。
﹝3﹞
第一項申請經中央主管機關書面審查後駁回,或於實地審查前撤回者,退還實地審查費。
第3條
﹝1﹞
申請核發、換發或補發登錄證書者,應繳納證書費,每張新臺幣六百元。
﹝2﹞
前項申請,經撤回或駁回者,退還證書費。
第4條
﹝1﹞
申請換發登錄證書,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繳納證書費:
一、因中央主管機關變更登錄證書格式。
二、行政區域調整或門牌改編,致機構地址變更。
三、因法律變更或公務需要。
第5條
﹝1﹞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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