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及所屬機關涉及國家安全人員出國,應依本辦法及其他法規規定辦理。
第3條
﹝1﹞本辦法所定本部及所屬機關涉及國家安全人員,為涉及國家安全或重大利益公務人員特殊查核辦法
第二條第一項附表表列職務一覽表內所列本部及所屬一級機關人員。
--104年8月14日修正前條文--
﹝1﹞本辦法所定本部及所屬機關涉及國家安全人員之範圍如下:
一、國家機密保護法第
二十六條所定人員及從事國家情報工作法
第七條業務之人員。
二、涉及國家安全或重大利益公務人員特殊查核辦法
第二條第一項附表表列職務一覽表之本部及所屬機關人員。
三、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涉及國家安全機密人員。
第4條
﹝1﹞本部及所屬機關涉及國家安全人員除情況急迫者外,應於出國七日前向其服務機關申請出國,由該機關審酌申請人之涉及國家安全程度、出國事由及計畫行程等據以准駁。
﹝2﹞服務機關應將審核結果以書面通知申請人,並副知本部移民署。
--104年8月14日修正前條文--
﹝1﹞本部及所屬機關涉及國家安全人員除情況急迫者外,應於出國七日前向其服務機關申請出國,由該機關審酌申請人之涉及國家安全程度、出國事由及計畫行程等據以准駁。
﹝2﹞服務機關應將審核結果以書面通知申請人,並副知本部入出國及移民署。
第5條
﹝1﹞本部及所屬機關涉及國家安全人員為機關首長者,其出國應經所屬上級機關同意。
第6條
﹝1﹞本辦法施行日期,由本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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