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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簡讀版
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辦事細則
【發布日期】114.11.05【發布機關】內政部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六十九年二月十一日內政部六九台內人字第8547號函准予備查全文51條
2‧中華民國八十三年十月十一日內政部警政署八三警署人字第70283號函核定修正全文26條
3‧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日內政部內授警字第0910075886號令修正發布全文26條;並自發布日施行【原條文】
4‧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三十日內政部台內警字第1020873924F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7條;並自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施行
5‧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十一月五日內政部台內警字第11401445742號令修正發布第8、17條條文;增訂第3-1條條文;並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內容】
第1條
﹝1﹞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特訂定本細則。
第2條
﹝1﹞局長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局長襄助局長處理局務。
第3條
﹝1﹞主任秘書權責如下:
一、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二、機密及重要文件之處理。
三、各單位之協調及權責問題之核議。
四、重要會議之籌辦。
五、其他交辦事項。
第3-1條
﹝1﹞督察長權責如下:
一、員警勤務督導。
二、員警風紀督察考核。
三、員警勤務督導與員警風紀督察考核所涉機密及重要文件之處理。
四、其他交辦事項。
第4條
﹝1﹞本局設下列科、中心、室、大隊、隊:
一、行政科。
二、交通科,分二股辦事。
三、後勤科。
四、督訓科。
五、勤務指揮中心。
六、秘書室。
七、人事室。
八、主計室。
九、刑事警察大隊,分三隊辦事。
十、第一公路警察大隊至第九公路警察大隊,分二十八分隊辦事。
十一、保安警察隊。
第5條
﹝1﹞行政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勤務實施之規劃。
二、機動保安警力與臨時警力調度支援及治安維護。
三、妨害風化(俗)行為與違規攤販取締之規劃、督導及考核。
四、警備、警衛、警戒之規劃、實施及戰時警務工作。
五、春安工作與義警、民力之運用、規劃及督導。
六、本局與所屬單位印信請領、轉發、繳銷及旗、銜名牌請製、轉發。
七、公共危險物品搬運安全之戒備、維護與天然、重大災害之防護、處理 及查報。
八、協助一般行政機關推行業務之規劃、督導及協調。
九、其他有關行政、戶口、民防、保安、外事、安檢及消防事項。
第6條
﹝1﹞交通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交通法令制(訂)定、修正之擬議與疑義請示答復、交通整理重點措 施及工作計畫之擬訂。
二、交通秩序與安全之維護、路況資訊之蒐集、規劃及報導。
三、違反交通管理事件之稽查、取締及戰時(防空)、戰備公路之交通管 制。
四、交通事故之調查及處理。
五、交通警察專業訓練之規劃、實施與交通助理員之運用、規劃及督導。
六、交通安全設備及應勤裝備之規劃。
七、交通執行成果資料之調查、分析及統計。
八、稽查證之請領、轉發及收繳。
九、協助公路法令之執行、宣導及協辦公路車輛監理業務。
十、其他有關交通事項。
第7條
﹝1﹞後勤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警用武器、彈藥與防彈裝備配賦、購置、補充、汰換、報廢及保養檢 查之執行、督導。
二、警用車輛之設置基準擬定、購置、補充、汰換、報廢、調度及保養檢 查之執行、督導。
三、通訊裝備之設置、購置、管理及保養檢查之執行、督導。
四、員警服裝之籌製、配發及管理。
五、油料之籌補、分配及報銷作業事宜。
六、警用交通、保安、資訊及刑事等專業裝備之採購。
七、本局財產之帳籍登記及盤點清查之督導、管理。
八、本局廳舍之整建、土地業務與營繕工程之管理、執行及督導。
九、本局駕駛、技工之訓練、管理及考核。
十、其他有關後勤事項。
第8條
﹝1﹞督訓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表揚模範(績優)警察與改善員警服務態度之規劃、執行、督導及考核。
二、員工因公傷亡、失能慰問及急難濟助之規劃、執行。
三、違反勤務紀律及風紀案件之查處。
四、員警之考核、風紀評估、教育輔導之規劃、執行、督導及考核。
五、員警申訴案件之規劃、執行、督導及考核。
六、勤務督察、內部管理、特種勤務與員警教育訓練之規劃、執行、督導及考核。
七、各項專案、重大演習及事故之督導、考核。
八、政風法令之宣導與興革建議、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及採購案件之監標、監驗。
九、機關與社會保防工作之規劃、督導及考核、社會治安之調查、蒐集及公務機密、安全防護之實施。
十、其他有關督訓、政風及保防事項。
--114年11月5日修正前條文--
﹝1﹞督訓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表揚模範(績優)警察與改善員警服務態度之規劃、執行、督導及考
核。
二、員工因公傷亡、殘疾慰問及急難濟助之規劃、執行。
三、違反勤務紀律及風紀案件之查處。
四、員警之考核、風紀評估、教育輔導之規劃、執行、督導及考核。
五、員警申訴案件之規劃、執行、督導及考核。
六、勤務督察、內部管理、特種勤務與員警教育訓練之規劃、執行、督導
及考核。
七、各項專案、重大演習及事故之督導、考核事項。
八、政風法令之宣導與興革建議、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及採購案件監標、監
驗事項。
九、機關與社會保防工作規劃、督導及考核、社會治安調查、蒐集及公務
機密、安全防護實施事項。
十、其他有關督訓、政風及保防事項。
第9條
﹝1﹞勤務指揮中心掌理事項如下:
一、重大治安狀況之掌握、處置、指揮、管制與治安預警情報之報告及命 令傳達。
二、民眾報案之受理、處置與相關單位之通報、連絡及協調。
三、勤務指揮中心作業之指揮、督導及考核。
四、各種定期會報資料之整理、發送及各級開設。
五、配合辦理路況報導及重大交通事故、公路災害之通報、報告、指揮、 搶救、調度或請求支援警力。
六、資訊作業管理及維護。
七、其他有關勤務指揮事項。
第10條
﹝1﹞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本局印信之蓋用及典守。
二、局長親(密)啟公文之登收、繕發及交辦機要文件之處理。
三、局務會報之召開及工作報告、簡報之彙編。
四、上級指示或交辦案件與其他重要業務、重要方案之列管、追蹤及考核。
五、本局研究發展工作之規劃、推展及本局行事曆、重要措施、計畫、政 績之彙編。
六、文書處理之規劃、稽催、管制、考核與公文之收發、登記、分文及繕 校。
七、檔案管理之規劃、督導與歸檔公文之點收、分類、裝訂及典藏。
八、事務用品之採購、工友、辦公處所之管理、出納業務及員工薪津之領 發。
九、法規之研究彙整及國家賠償事件之處理、公共關係業務及新聞發布、 員警心理輔導業務及表報執行。
十、不屬其他單位事項。
第11條
﹝1﹞人事室掌理本局人事事項。
第12條
﹝1﹞主計室掌理本局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13條
﹝1﹞刑事警察大隊掌理事項如下:
一、預防與偵查犯罪之規劃、執行、督導及考核。
二、司法警察業務、經濟犯罪偵查與社會秩序維護法之執行、督導及考核。
三、重大特殊刑案之管制、聯繫及協助偵查。
四、犯罪紀錄資料之蒐集、彙整、運用、執行、督導及考核。
五、犯罪情報之蒐集、傳遞及運用。
六、刑事器材與留置室之管理、督導及考核。
七、辦理刑事鑑識業務。
八、受理民眾交存拾得遺失物業務之執行、督導及考核。
九、辦理檢警聯繫業務。
十、其他有關刑事警察事項。
第14條
﹝1﹞公路警察大隊掌理事項如下:
一、轄線國道公路及經指定之快速公路範圍內之道路設施(含橋樑、隧道 )、收費站、地磅、服務區、休息站安全維護、交通秩序維護及稽查 取締。
二、執行違反公路交通管理事件之稽查取締。
三、行車事故之處理。
四、國道公路路權範圍內違法案件之偵防與處理及違章事件之協助處理。
五、執行特種警衛、國(外)賓勤務及一般警衛對象之安全維護。
六、其他有關協助國道公路法令執行、警察業務之規劃、執行及其他交辦 事項。
第15條
﹝1﹞保安警察隊掌理事項如下:
一、本局駐地安全維護。
二、支援臨時性勤務警力派遣。
三、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第16條
﹝1﹞本局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第17條
﹝1﹞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施行。
﹝2﹞本細則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114年11月5日修正前條文--
﹝1﹞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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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日發布條文:::
【章節索引】
第一章 總則 §1
第二章 職掌 §4
第三章 權責 §13
第四章 會報及會議 §23
第五章 附則 §25
【法規內容】
第一章 總 則
第1條
﹝1﹞本細則依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以下簡稱本局)組織條例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第2條
﹝1﹞本局處理事務,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細則辦理。
第3條
﹝1﹞本局設行政科、交通科、後勤科、秘書室、督察室、勤務指揮中心、人事室、會計室分別掌理本局組織條例及本細則第二章規定之有關業務。
﹝2﹞本局設公路警察隊、刑事警察隊、保安警察隊分別掌理其應辦事項。
回索引〉〉第二章 職 掌
第4條
﹝1﹞行政科職掌如下:
一、本局及所屬單位印信請領轉發繳銷及旗、銜名牌請製轉發事項。
二、勤務實施之規劃事項。
三、關於妨害風化(俗)行為、不良習俗取締之規劃、督導、考核事項。
四、關於取締違規攤販之規劃、督導事項。
五、保健防疫、環境衛生之協助推行及公路違章建築、違規廣告物之協助取締事項。
六、戰時警務工作事項。
七、警備警衛警戒之規劃實施事項。
八、重要節日公路車站警力支援及治安維護事項。
九、春安工作實施事項。
一○、遊民、乞丐等查處取締事項。
一一、電訊(力)線路、油管、橋樑、隧道協助維護事項。
一二、協助民防工作。
一三、公共危險物品之取締與搬運安全之戒備及維護事項。
一四、各種災害之防護、處理及查報事項。
一五、外事警察規劃、督導事項。
一六、協助戶口查察及流動人口管理事項。
一七、義警、民力運用規劃、督導事項。
一八、其他有關行政業務事項。
第5條
﹝1﹞交通科職掌如下:
一、交通法令制(訂)定、修正之擬議及疑義請示答復事項。
二、交通秩序與安全之維護及路況資訊之蒐集、規劃報導事項。
三、交通整理重點措施及工作計畫之擬訂事項。
四、戰時(防空)及戰備公路交通管制事項。
五、交通安全設備及應勤裝備規劃事項。
六、交通警察專業訓練之規劃實施事項。
七、公路車輛監理業務協辦事項。
八、稽查證請領、轉發、收繳事項。
九、違反交通管理事件稽查取締事項。
一○、重要節日旅客(貨)疏運協調事項。
一一、公路法令協助執行及宣導事項。
一二、交通事故調查處理事項。
一三、交通執行成果資料調查分析統計事項。
一四、交通助理員運用規劃、督導事項。
一五、其他有關交通業務事項。
第6條
﹝1﹞後勤科職掌如下:
一、武器、彈藥與安全裝備配賦、購置、補充、汰換及保養檢查、督導、執行事項。
二、車輛設置標準擬定及購置、報廢、汰換、保養檢查、督導事項。
三、員警服裝之籌製、配發、管理事項。
四、電訊裝備設置、管理、保養、檢查、修護等事項。
五、警用交通、保安、資訊等專業裝備之採購、驗收事項。
六、財產之帳籍登記與盤點清查管理事項。
七、本局廳舍、員警宿舍之營繕、租賃管理事項。
八、本局駕駛、技工之訓練、考核、管理事項。
九、其他有關後勤業務事項。
第7條
﹝1﹞秘書室職掌如下:
一、本局印信之蓋用及典守事項。
二、局長親(密)啟公文之登收及繕發事項。
三、交辦機要文件之處理事項。
四、本局工作報告、簡報之彙編事項。
五、本局局務會報及幕僚主管會報之召開事項。
六、文書處理之規劃、解釋及本局公文之收發、登記、分文與繕校事項。
七、檔案管理之規劃、督導及本局歸檔公文之點收、分類、裝訂、典藏及檢調清理事項。
八、圖書、刊物、法規之編譯及蒐集保管事項。
九、法規之研究彙整及國家賠償事件之處理事項。
一○、本局政績交代之彙編及移交清冊之彙報事項。
一一、本局行事曆及重要措施之彙編事項。
一二、公共關係業務及新聞發布事項。
一三、本局綜合性計畫、年度施政計畫之彙編、選項列管及督導、考核事項。
一四、重要方案之列管、追蹤、考核事項。
一五、本局業務督考及研究發展工作之規劃及推展事項。
一六、上級指示或交辦案件及其他重要業務之列管事項。
一七、公文處理及業務基本資料整理之定期督導、抽查及總檢查事項。
一八、逾期處理公文之調卷分析與簽報事項。
一九、公文處理及業務基本資料整理成績之定期考核與獎懲事項。
二○、公文登記、查詢及處理績效報表之調製事項。
二一、本局事務用品之採購及工友、集會、水電、辦公處所管理、分配、佈置事項。
二二、關於本局出納現金、票據、有價證券之收支及保管事項。
二三、員工薪津之領發事項。
二四、公務機密維護事項。
二五、安全防護實施事項。
二六、社會治安調查工作之策劃執行、督導、考核事項。
二七、防護國家安全之偵防工作實施事項。
二八、其他有關秘書工作事項。
﹝2﹞前項第二十四款至第二十七款係任務編組保防室業務。
第8條
﹝1﹞督察室職掌如下:
一、激勵員警士氣各項活動之規劃、執行、督導、考核事項。
二、員工因公傷亡、殘疾慰問及急難濟助之辦理事項。
三、員警申訴之規劃、執行、督導、考核事項。
四、改善員警服務態度之規劃、督導、考核事項。
五、勤務督察之規劃、督導、考核事項。
六、各項專案、重大演習及事故之督導、考核事項。
七、違反勤務紀律及風紀案件之查處事項。
八、內部管理業務之規劃、執行事項。
九、維護警察風紀之策劃、執行、督導事項。
一○、本局與所屬各隊營繕工程及購買定製變賣財物之監標、監驗會辦事項。
一一、員警考核評鑑之規劃、督導、執行事項。
一二、員警教育輔導之規劃、執行、督導、考核事項。
一三、特種勤務之規劃、指導、協調、督導、考核事項。
一四、員警教育訓練規劃、執行、督導、考核事項。
一五、其他有關督察業務事項。
一六、員警心理輔導業務及表報執行事項。
一七、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資料之受理、審核及受理申請查閱事項。
一八、政風法令之宣導、政風興革建議事項。
一九、員警貪瀆不法之預防、發掘及處理檢舉事項。
二○、其他有關政風事項。
第9條
﹝1﹞勤務指揮中心職掌如下:
一、重大治安狀況之掌握、處置、指揮及管制事項。
二、治安預警情報之報告及命令傳達事項。
三、重大交通事故、公路災害之通報、報告、指揮搶救調度或請求支援警力事項。
四、警網勤務之規劃提報、指揮、管制、調度及督導事項。
五、相關單位之通報連絡協調事項。
六、各種定期會報資料整理分發及各級開設事項。
七、電腦資料輸入、建檔、查詢及資訊傳播之通報事項。
八、民眾報案受理處置事項。
九、勤務指揮中心作業之督導考核指揮事項。
一○、配合辦理路況報導事項。
一一、其他有關勤務指揮中心業務事項。
一二、資訊系統規劃及一般行政。
一三、資訊系統管理及維護。
一四、資訊教育及臨時交辦事項。
﹝2﹞前項第十二款至第十四款係任務編組資訊室業務。
第10條
﹝1﹞人事室職掌如下:
一、組織編制及員警配置之規劃事項。
二、任免、遷調及申請復用案件之擬辦事項。
三、銓審案件及試用期滿成績考核案件核轉事項。
四、獎懲案件、獎章、功標、年資標及工作模範之核辦(轉)事項。
五、差假、勤惰之管理與考績(成)案件之辦理及核轉事項。
六、待遇、福利、互助共濟、各項補助及輔建貸款之核辦(轉)事項。
七、退休、資遣、保險、撫卹之審議及核轉事項。
八、退休員警及遺眷照護事項。
九、聘僱人員離職儲金之審議、核轉事項。
一○、人事資料登記、管理、查詢統計、電腦輸入及建檔事項。
一一、人事法令之執行及陳報事項。
一二、分層負責之規劃、執行、督導及考核事項。
一三、員警入出境之核辦(轉)事項。
一四、員警申請後備軍人申請儘後(逐次)召集事項。
一五、其他有關人事業務事項。
第11條
﹝1﹞會計室職掌如下:
一、年度預(概)算及追加(減)預算之擬編事項。
二、年度分配預算之擬編及修正事項。
三、經費流用、計畫變更及動支預備金之申請事項。
四、年度預算之執行控制及審核事項。
五、會計憑證之編製、簿籍之登記、結算與會計報告之編送與公告事項。
六、原始憑證送審與會計憑證、帳簿、報表之整理、保管及報請銷毀事項。
七、歲出應付款案件之申請保留及清理事項。
八、暫付款、應付款、保管款及代收等帳務之清理事項。
九、年度決算報告之編送及公告事項。
一○、會計制度增、修訂之擬(建)議事項。
一一、營繕工程與購置、定製、變賣財物之招標、比價、議價、驗收及報廢等案件之監辦事項。
一二、現金、票據、有價證券及財物之查核事項。
一三、財務案件之查核事項。
一四、會計人員之人事管理事項。
一五、公務統計方案執行事項。
一六、公務統計資料之蒐集、審核、管理及報表編報事項。
一七、統計報告編纂事項。
一八、其他有關歲計、會計、統計業務事項。
第12條
﹝1﹞刑事警察隊職掌如下:
一、預防犯罪、救援兒童及少年從事性交易行為、協助偵查刑案之規劃、督導、考核事項。
二、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之處理、司法警察及肅槍、毒品危害防制、肅竊、檢肅流氓、幫派犯罪組織等工作業務之規劃、督導、考核事項。
三、經濟犯罪偵查之執行、督導及考核事項。
四、犯罪紀錄資料之蒐集、彙整運用事項。
五、刑事鑑識業務之辦理事項。
六、犯罪情報之蒐集傳遞、運用事項。
七、重大特殊刑案之管制聯繫、協助偵查事項。
八、刑事器材之保養、維護、管理規劃事項。
九、檢警聯繫事項。
一○、其他有關刑事警察業務事項。
回索引〉〉第三章 權 責
第13條
﹝1﹞局長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及機關,其權責如下:
一、本局施政方針、工作計畫、推動督導及考核等決定事項。
二、本局人事考核、任免、遷調、獎懲、考績之決定及核轉事項。
三、本局預算之審核、變更、追加(減)及預備金動支事項。
四、上級重要命令之執行事項。
五、本局重要會議之主持或參加或會議紀錄核定事項。
六、向上級建議、請示、申復或報告事項。
七、指揮監督所屬各單位之工作事項。
八、重要案件或臨時發生重大案件之緊急措施事項。
九、其他有關本局重要事務之決定或事務處理事項。
第14條
﹝1﹞副局長襄助局長處理局務,其權責如下:
一、主管業務施政方針工作計畫之研擬事項。
二、重要報告之審核。
三、主管業務之監督及指導事項。
四、重要會議之參加或代表局長出席(主持)事項。
五、局長交辦事項。
第15條
﹝1﹞主任秘書,承局長、副局長之命,指導本局各單位業務並處理公務,其權責如下:
一、本局重大局務決策之建議事項。
二、各單位業務之協調及指導事項。
三、各單位文稿之綜核及文書處理督導事項。
四、業務研究發展及管制考核之策劃督導事項。
五、機要工作處理、督導事項。
六、局長、副局長交辦事項。
第16條
﹝1﹞科、室、中心單位主管承局長、副局長之命,主任秘書之指導,處理公務,其權責如下:
一、主管業務之規劃、督導及處理事項。
二、所屬人員執行任務之監督、指導、審核事項。
三、所屬人員考核、獎懲、遷調之擬議事項。
四、各級隊業務有關人員工作調整之建議事項。
五、差假時代理職務人員之指定事項。
六、各級隊執行有關本單位主管業務之指導或支援事項。
七、業務之研究發展事項。
八、依照本局分層負責明細表之規定代行裁決事項。
九、局長、副局長交辦事項。
第17條
﹝1﹞隊長之權責如下:
一、所屬員警工作之分配、監督與考核事項。
二、人事遷調、獎懲按授權規定之決定或擬議事項。
三、隊務之推行、改進事項。
四、臨時緊急事故之處理事項。
五、上級交辦事項。
第18條
﹝1﹞副隊長之權責如下:
一、襄助隊長處理隊務事項。
二、隊長差假時,其職務之代理事項。
三、長官交辦與其他授權處理事項。
第19條
﹝1﹞分隊長之權責如下:
一、所屬員警工作之分配、監督與考核事項。
二、所屬員警之管理與教育事項。
三、臨時緊急事故之處理事項。
四、長官交辦與其他授權處理事項。
第20條
﹝1﹞小隊長權責如下:
一、處理小隊公務事項。
二、指揮監督所屬警員服勤事項。
三、臨時緊急事故之處理事項。
四、長官交辦與其他授權處理事項。
第21條
﹝1﹞秘書、組長、督察員、科員、組員、警務員、技士、巡官、技佐、警務佐、辦事員、偵查員、警員、書記、雇員,承長官之命處理應辦事項。
第22條
﹝1﹞本局處理事務實施分層負責,逐級授權,其分層負責明細表另定之。
回索引〉〉第四章 會報及會議
第23條
﹝1﹞本局局務會報,每一月舉行一次,必要時開臨時會議,由局長召集,以副局長、主任秘書、秘書、各科室、中心及直屬單位主管為當然委員,並得指定其他人員列席。
﹝2﹞各隊、分隊得各別舉行隊務會報,由各隊、分隊長召集各主管及有關人員出席參加。
第24條
﹝1﹞本局各業務單位,為提高工作效率,得召開業務檢討會。
回索引〉〉第五章 附 則
第25條
﹝1﹞本局文書管理、財物管理及事務管理依事務管理規則及有關手冊辦理。
第26條
﹝1﹞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
回頁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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