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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簡讀版


廢:全民健康保險保險憑證讀卡設備之安全模組卡收費標準

【發布日期】114.12.31【發布機關】衛生福利部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十五日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健保醫字第1030032503號令訂定發布全文4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2‧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健保醫字第1140666614號令發布廢止

【法規內容】

第1條


﹝1﹞本標準依規費法第七條第三款及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第2條


﹝1﹞本標準適用範圍如下:
  一、安全模組卡遺失補發。
  二、安全模組卡毀損換發。

第3條


﹝1﹞安全模組卡每份新臺幣五百元。

第4條


﹝1﹞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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