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訓練實施方式如下:
一、專班訓練:開辦本訓練課程專班。
二、隨班訓練:於辦理各項訓練時,列入本訓練課程。
三、專題講演及座談:利用集會等活動,舉辦本訓練相關講演及座談。
四、數位學習:於保訓會指定之網站或媒體學習本訓練相關課程。
第6條
﹝1﹞保訓會及文官學院應規劃數位學習,並將訓練課程及師資建立資料庫上網,以供各機關(構)學校與人員諮詢及學習。
--99年2月3日修正前條文--
﹝1﹞保訓會及培訓所應規劃數位學習,並將訓練課程及師資建立資料庫上網,以供各機關(構)學校與人員諮詢及學習。
第7條
﹝1﹞本訓練課程內容及名稱,由保訓會定之。
第8條
﹝1﹞本訓練講座,應具備行政中立相關課程之素養,授課時並不得違反行政中立精神。
﹝2﹞前項講座由保訓會薦介,作為各機關(構)學校辦理本訓練優先遴聘之參考。
--99年2月3日修正前條文--
﹝1﹞本訓練講座,應具備行政中立相關課程之素養,授課時並不得違反行政中立精神。
第9條
﹝1﹞各機關(構)學校應適時安排所屬人員參加本訓練,無故不參加本訓練者,由各機關(構)學校列入年終考績(成)之參考。
﹝2﹞本訓練課程時數,每次不得低於二小時。
﹝3﹞從未或三年內未參加本訓練人員,應優先安排參加訓練。
--99年2月3日修正前條文--
﹝1﹞各機關(構)學校應適時安排所屬人員參加本訓練,無故不參加本訓練者,由各機關(構)學校列入年終考績(成)之參考。
第10條
﹝1﹞各機關(構)學校辦理本項訓練時,得視實際需要,就本辦法
第五條實施方式選擇實施。
第11條
﹝1﹞各機關(構)學校辦理本訓練情形,列入人事機構業務績效考核辦理。
第12條
﹝1﹞各機關(構)學校前一年執行本訓練情形,應於次年一月十日前,報由中央二級以上機關、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或縣(市)政府、縣(市)議會彙整後提送保訓會。
第13條
﹝1﹞保訓會及文官學院辦理本訓練所需經費,由會及學院編列預算支應之。
--99年2月3日修正前條文--
﹝1﹞保訓會及培訓所辦理本訓練所需經費,由會所編列預算支應之。
第14條
﹝1﹞本辦法以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
十七條及第
十八條所定之人員為準用對象。
--99年2月3日修正前條文--
﹝1﹞下列人員得準用本辦法之規定:
一、公立學校校長及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
二、公營事業機構對經營負有主要決策責任人員。
三、政務人員及民選地方首長。
四、各機關(構)學校約聘(雇)人員及工友。
第15條
﹝1﹞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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