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為獎勵教學、研究、輔導與年度服務績效,以激勵教師士氣及鼓勵久任偏遠地區,發給公立學校教師獎金,其類別如下:
一、國家講座主持人獎金,依
附表一規定發給。
二、國家產學大師獎獎金,依
附表二規定發給。
三、學術獎獎金,依
附表三規定發給。
四、全國傑出通識教育教師獎獎金,依
附表四規定發給。
五、特殊優良教師獎金,依
附表五規定發給。
六、資深優良教師獎金,依
附表六規定發給。
七、教學卓越獎獎金,依
附表七規定發給。
八、教師參加競賽獎金,依
附表八規定發給。
九、指導學生參加競賽獎金,依
附表九規定發給。
十、偏遠地區學校教師久任獎金,依
附表十規定發給。
十一、行政工作獎金,依附表
十一規定發給。
﹝2﹞前項各款獎金之主管機關、發給條件、程序、數額及其他事項,依各附表之規定。
﹝3﹞第一項第十一款規定,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九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