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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簡讀版
廢:六類公共危險物品緊急應變搶救代碼標示內容及位置注意要點
【發布日期】99.10.08【發布機關】
內政部
【法規沿革】
1‧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三日內政部台(九十)內消字第9086442號函訂定發布全文4點(名稱:公共危險物品緊急應變搶救代碼標示內容及方法注意要點)
2‧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三日內政部內授消字第0920093828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4點
3‧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月八日內政部內授消字第0990824483號令廢止;自即日生效
【法規內容】
第1點
﹝1﹞
為執行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
四十四
條所定之製造、儲存或處理場所,第一類至第六類公共危險物品(以下簡稱六類物品)容器之容量達管制量三十倍者,應行於容器外部標示緊急應變搶救代碼之事宜,爰就有關標示之內容及位置,特訂定本要點。
第2點
﹝1﹞
六類物品容器外部標示之緊急應變搶救代碼由一個數字及一至二個英文字母組成;其標示內容分別如下:
(一)數字部分:代表六類物品發生火災或洩漏時,於緊急處理使用滅火劑之優先選擇。
(二)英文字母部分:
1.第一個英文字母代表應穿著之防護裝備及救災用之污水處理方式。
2.第二個英文字母代表應疏散附近人員,且只限特定之六類物品始有標示。
﹝2﹞
前項代碼之說明如
附件一
。
第3點
﹝1﹞
六類物品緊急應變搶救代碼一覽表如
附件二
。
第4點
﹝1﹞
六類物品緊急應變搶救代碼標示位置應在六類物品容器外部圖式之正下方。所標示之數字及英文字母,每字最小尺寸為長四公分,寬三公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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