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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自製獵槍安全使用訓練測驗費及證書費收費標準

【發布日期】114.07.16【發布機關】原住民族委員會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七月十六日原住民族委員會原民綜字第1140034493號令訂定發布全文6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內容】

第1條


﹝1﹞本收費標準(下稱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1﹞本標準收費項目如下:
  一、原住民自製獵槍安全使用訓練測驗費。
  二、原住民自製獵槍安全使用訓練合格證書費。

第3條


﹝1﹞報名原住民自製獵槍安全使用訓練測驗時,應繳納新臺幣九百元整。

第4條


﹝1﹞申請領、換或補發原住民自製獵槍安全使用訓練合格證書時,收取製作費新臺幣一百元。
﹝2﹞基於推廣傳統狩獵文化之需,初次申請領證時,免收合格證書費,期限至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5條


﹝1﹞本標準所定收費標準,依辦理費用、成本變動趨勢、消費者物價指數變動情形及其他影響因素,每三年至少檢討一次。

第6條


﹝1﹞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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