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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簡讀版。法律用語辭典
原子能設備進口關稅減免辦法
【發布日期】113.11.05【發布機關】行政院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五十八年七月二十四日行政院(58)台財字第6043號令訂定發布
2‧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二十一日行政院院臺財字第0980018362號令修正發布第5~7條條文;並自發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九月十八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121033555號公告第6條所列屬「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一百十二年九月二十七日起改由「核能安全委員會」管轄【原條文】
3‧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十一月五日行政院院臺財字第1131026770號令修正發布全文7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內容】
第1條
﹝1﹞本辦法依原子能法第二十條規定訂定之。
第2條
﹝1﹞研究及事業機構進口原子能科學與技術研究發展所需之設備,包括核子原料、核子燃料或放射性物質,免徵關稅。
第3條
﹝1﹞事業機構進口探勘開採核子原料及提煉生產核子燃料或放射性物質所需之設備,免徵關稅。
第4條
﹝1﹞事業機構進口原子能發電有關設備,包括核子原料、核子燃料或放射性物質,免徵關稅。
第5條
﹝1﹞研究及事業機構因放射性偵測、警示、分析與化驗等工作所需進口之輻射防護有關設備,免徵關稅。
第6條
﹝1﹞依本辦法規定進口各項原子能設備減免關稅案件,應經核能安全委員會核明函轉進口地海關辦理。
第7條
﹝1﹞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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