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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簡讀版
各級學校學生學年學期假期辦法
【發布日期】114.07.17【發布機關】教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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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三十四年十月八日教育部(34)台參字第56959號令訂定發布
2‧中華民國五十八年十一月十四日教育部(58)台參字第23514號令修正發布
3‧中華民國六十六年六月十五日教育部(66)台參字第16668號令修正發布
4‧中華民國六十七年二月二十五日教育部(67)台參字第4740號令修正發布
5‧中華民國七十一年四月十二日教育部(71)台參字第11288號令修正發布第8條條文
6‧中華民國七十七年七月十五日教育部(77)台參字第32601號令修正發布第4、5條條文
7‧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八月二日教育部(84)台參字第037674號令修正發布第2、3條條文
8‧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六月二十九日教育部(88)台參字第88075896號令修正發布第8條條文
9‧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三十一日教育部(90)台參字第90123358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0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10‧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七月二十六日教育部台參字第0990120320C號令修正發布第8條條文
11‧中華民國一百年二月八日教育部臺參字第1000014262C號令修正發布第8條條文
12‧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十九日教育部臺教高(一)字第1030076053B號令修正發布第3條條文
13‧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七月十七日教育部臺教高(一)字第1142201437A號令修正發布第2、4、8、9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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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
﹝1﹞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規範各級學校學生學年學期假期,特訂定本辦法。
第2條
﹝1﹞各級學校以每年八月一日為學年之始,翌年七月三十一日為學年之終。其情形特殊者,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得調整之。
--114年7月17日修正前條文--
﹝1﹞各級學校以每年八月一日為學年之始,翌年七月三十一日為學年之終。其情形特殊者,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得調整之。
第3條
﹝1﹞一學年分為二學期,分別以八月一日至翌年一月三十一日、二月一日至七月三十一日各為一學期。
﹝2﹞國內大學與外國大學合作並經本部專案核定之學位專班,得視課程設計或合作學校之學期制度,調整前項學期起迄時間。
--103年6月19日修正前條文--
﹝1﹞一學年分為二學期,分別以八月一日至翌年一月三十一日、二月一日至七月三十一日各為一學期。
第4條
﹝1﹞各級學校暑假、寒假日數及起訖日期,依下列之規定:
一、暑假:六十日(起七月一日,訖八月二十九日為原則)。
二、寒假:二十一日(起一月二十一日,訖二月十日為原則)。
--114年7月17日修正前條文--
﹝1﹞各級學校暑假、寒假日數及起訖日期,依下列之規定:
一、暑假:以六十日為限(起七月一日,訖八月二十九日)。
二、寒假:以二十一日為限(起一月二十一日,訖二月十日)。
第5條
﹝1﹞各級學校對於國定紀念日之放假及舉行紀念辦法,依中央之規定辦理。
第6條
﹝1﹞各級學校對於本校紀念日之休假,每年不得超過一日。
第7條
﹝1﹞各級學校應於寒假或暑假期滿之翌日,一律開學辦理註冊等手續,並正式上課。
第8條
﹝1﹞各級學校得依下列規定,調整
第四條所定之假期起訖日期:
一、大專校院:因教學需要調整,並經校內行政會議審議通過。
二、高級中等以下學校:
(一) 因春節假期或其他需要,由本部會商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後,予以調整。
(二) 因氣候或因應地方性、學校特殊需要:
1.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主管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經各該主管機關事先報本部同意。
2.本部主管高級中等學校,事先報本部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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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7月17日修正前條文--
﹝1﹞第四條所列各種假期起訖日期,各級學校不得任意變更。但依下列原因及方式調整者,不在此限:
一、大專校院:因教學需要調整,報本部備查。
二、高級中等以下學校:
(一)因春節假期或其他需要,由本部會商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後,予以調整。
(二)因氣候或因應地方性特殊需要,經學校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事先報本部後,予以調整。
--100年2月8日修正前條文--
﹝1﹞第四條所列各種假期起訖日期,各級學校不得任意變更。但依下列原因及方式調整者,不在此限:
一、大專校院:因教學需要調整,報本部備查。
二、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因春節假期需要,由本部會商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統一調整,或因氣候或其他特殊因素,由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調整。
--99年7月26日修正前條文--
﹝1﹞第四條所列各種假期起訖日期,各級學校不得任意變更。但有上列情形之一者,得予調整,其調整方式如下:
一、大專校院:基於教學需要得酌予調整,並應報本部備查。
二、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因氣候或其他特殊因素,得由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酌予調整。
三、國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依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調整後之日期調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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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條
﹝1﹞教保服務機構之學年學期假期得比照國民小學規定辦理。
--114年7月17日修正前條文--
﹝1﹞幼稚園之學年學期假期得比照國民小學規定辦理。
第10條
﹝1﹞本辦法自發布之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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