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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各級政府機關機構與學校網站無障礙化檢測及認證標章核發辦法
【發布日期】106.02.15【發布機關】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法規沿革】
1‧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十五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通傳資技字第1024302335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9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2‧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二十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通傳資源字第10443024280號令修正發布第
5
、
6
條條文
3‧
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十五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通傳資源字第10643001740號令修正發布名稱(
各級機關機構學校網站無障礙檢測及認證標章核發辦法
)及全文9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內容】
第1條
﹝1﹞
本辦法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五十二條之二
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1﹞
各級政府及其附屬機關(構)、學校(以下簡稱各機關(構))規劃及建置資訊服務網站,應遵照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訂頒之無障礙網頁開發規範辦理。
第3條
﹝1﹞
本辦法所稱無障礙網頁標章,其尺寸規格為寬八十八像素,高三十一像素。
第4條
﹝1﹞
張貼本會製作之無障礙網頁標章圖樣,不得變更尺寸、變形或加註字樣,無障礙網頁標章之定義、張貼及連結步驟,應依無障礙網頁標章使用規定(如
附件一
)辦理。
第5條
﹝1﹞
各機關(構)資訊服務網站張貼無障礙網頁標章,應依無障礙網頁標章登錄作業流程(如
附件二
)辦理。
﹝2﹞
無障礙網頁標章之有效期間為三年,各機關(構)應於期間屆滿前三個月起之二個月內,依前項規定辦理。
﹝3﹞
本辦法發布前取得無障礙網頁標章者,該無障礙網頁標章自發布日起三年內有效。
﹝4﹞
各機關(構)辦理第一項無障礙網頁標章登錄作業,於無障礙網頁檢測作業時,應有身心障礙者參與檢測。
--104年11月12日修正前條文--
新舊比對
內 容
﹝1﹞
各機關(構)資訊服務網站張貼無障礙網頁標章,應依無障礙網頁標章登錄作業流程(如附件二)辦理。
﹝2﹞
無障礙網頁標章之有效期間為三年,各機關(構)應於期間屆滿前三個月起之二個月內,依前項規定辦理。
﹝3﹞
本辦法發布前取得無障礙網頁標章者,該無障礙網頁標章自發布日起三年內有效。
第6條
﹝1﹞
張貼無障礙網頁標章之各機關(構)資訊服務網站,其抽測結果與本辦法規定不符者,本會或本會委託之機關得通知設站機關(構)及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改正,逾期未改正者,本會將函知設站機關(構)取消無障礙網頁標章,並公告於無障礙網路空間服務網。
--104年11月12日修正前條文--
新舊比對
內 容
﹝1﹞
各機關(構)資訊服務網站張貼無障礙網頁標章,如有與張貼無障礙網頁標章等級不符者,本會先以電子郵件通知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者,本會將函知設站機關(構)取消無障礙網頁標章,並公告於無障礙網路空間服務網。
第7條
﹝1﹞
本會得視需要委託其他政府機關,依本辦法規定,辦理無障礙標章之申請登錄與檢測作業及前條事項。
第8條
﹝1﹞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得參照本辦法,自行訂定相關作業規定。
第9條
﹝1﹞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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