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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軍人違紀專案評議會委員遴選及評議規則

【發布日期】114.08.01【發布機關】國防部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八月一日國防部國規委會字第1140218208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2條;並自陸海空軍懲罰法施行之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八月八日行政院院授人培字第11430259621號令發布「陸海空軍懲罰法」定自一百十四年八月六日施行

【法規內容】

第1條


﹝1﹞本規則依陸海空軍懲罰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十八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1﹞軍人涉有違紀行為,經國防部及其所屬服役機關,依本法第四十條第一項規定實施專案調查,並作成專案調查報告後,應由國防部自行或指定國防部陸軍司令部、國防部海軍司令部、國防部空軍司令部(以下簡稱各司令部)或國防大學召開專案評議會(以下簡稱評議會)評議。

第3條


﹝1﹞評議會,由召開之機關或學校上將編階或相當層級之人擔任召集人,並兼任委員。
﹝2﹞評議會委員,由召開之機關或學校遴選下列人員七人至十一人:
  一、適當階級人員:國防部及所屬機關(構)、部隊或學校所屬人員,其階級不得低於應受懲罰人。
  二、專家學者或社會公正人士:具法律、醫學、機械、工程、人權、心理或其他相關專門領域之人。

第4條


﹝1﹞評議會委員應公正、獨立執行職務,於應受懲罰人或本法第四十條第二項之申請人間有關迴避之規定,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規定為之。

第5條


﹝1﹞評議會由召集人擔任會議主席,召集人不克出席會議時,應於會議前指定出席委員中之一人代理主席。
﹝2﹞評議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評議會委員以視訊方式參加評議會會議者,視為親自出席。

第6條


﹝1﹞評議會得視案情需要,邀請下列人員列席說明:
  一、現場處理之相關機關(構)人員。
  二、具與專案評議事件相關專業之人士。
  三、應受懲罰人所屬服役機關代表。
  四、其他經評議會認與專案評議事件有關之人員。

第7條


﹝1﹞評議會會議之進行,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原調查機關專案調查報告說明。
  二、本法第五十九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之人員陳述意見。
  三、依本法第六十條第一項規定,令原調查機關補充調查者,具體說明調查之方法。
  四、有前條列席人員者,由其說明意見。
  五、進行評議並作成決議。

第8條


﹝1﹞評議會之決議,應以全體委員過半數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委員依第四條規定迴避者,不計入會議之出席人數。
﹝2﹞前項決議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可否均不過半數時,主席得提付重行表決;重行表決時,以多數為可決。
﹝3﹞前二項決議之表決,以記名投票方式行之。

第9條


﹝1﹞評議會應自召開會議後三個月內,將評議結論作成專案報告;必要時,得延長二個月,並以一次為限。
﹝2﹞評議會依本法第六十條第一項規定,令原調查機關補充調查者,前項作成專案報告期間,自完成補充調查之次日起算。

第10條


﹝1﹞專案報告,由評議會以所屬機關或學校名義送交權責機關及有關機關,副知應受懲罰人或本法第四十條第二項之申請人,必要時,得摘錄並對外公開之。

第11條


﹝1﹞評議會對外行文,以國防部、各司令部或國防大學名義行之。

第12條


﹝1﹞本規則自本法施行之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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