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符合本辦法
第二條規定之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慰問金:
一、因派赴海外執行技術合作業務致罹患當地特殊疾病且該疾病尚未治癒或留有後遺症者,得申請一次性慰問金新臺幣二萬五千元。
二、本辦法發布施行後,因罹患疾病或遭受意外傷害住院就醫者,得申請住院慰問金新臺幣五千元;不限原因但一人申請最多以三次為限。
三、本辦法發布施行後,申請人符合社會救助法第
二十一條各款情形之一者,得申請一次性生活慰問金新臺幣二萬五千元。
﹝1﹞符合本辦法
第二條規定之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慰問金:
一、因派赴海外執行技術合作業務致罹患當地特殊疾病且該疾病尚未治癒或留有後遺症者,得申請一次性慰問金新臺幣二萬五千元。
二、本辦法發布施行後,因罹患疾病或遭受意外傷害住院就醫者,得申請住院慰問金新臺幣五千元;不限原因但一人申請最多以兩次為限。
三、本辦法發布施行後,申請人符合社會救助法第
二十一條各款情形之一者,得申請一次性生活慰問金新臺幣二萬五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