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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簡讀版


地政士證照費收費標準

【發布日期】114.09.17【發布機關】內政部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二十九日內政部內授中辦地字第0950724864號令訂定發布全文3條;並自發布日施行【原條文
2‧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九月十七日內政部台內地字第1140265358號令修正發布全文3條;施行日期由內政部定之
 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十月三十一日內政部台內地字第11402648778號令發布定自一百十四年十一月一日施行

【法規內容】

第1條


﹝1﹞本標準依地政士法第五十六條及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1﹞申請核發或補(換)發地政士證書或地政士開業執照者,應繳納證照費,其費額如下:
  一、電子證照:每張新臺幣七百元。
  二、紙本證照:每張新臺幣一千二百元。
﹝2﹞因不可歸責申請人事由未能發給電子證照而改發給紙本證照者,依前項第一款規定計收之。
﹝3﹞申請以於原紙本開業執照加註延長有效期限方式換發地政士開業執照者,應繳納加註費,每次新臺幣八百元。

第3條


﹝1﹞本標準施行日期由內政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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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二十九日發布條文:::

【法規內容】
第1條

﹝1﹞本標準依地政士法第五十六條及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1﹞申請核發或補(換)發地政士證書或地政士開業執照者,應繳納證照費,每張新臺幣一千元。
﹝2﹞申請以於原開業執照加註延長有效期限方式換發地政士開業執照者,應繳納加註費,每次新臺幣五百元。
第3條

﹝1﹞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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