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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兵權益保障會復審文書使用收費標準

【發布日期】114.08.04【發布機關】國防部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八月四日國防部國規委會字第1140219237號令訂定發布全文6條;並自軍人權益事件處理法施行之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八月八日行政院院授人培字第11430259621號令發布「軍人權益事件處理法」定自一百十四年八月六日施行

【法規內容】

第1條


﹝1﹞本標準依軍人權益事件處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1﹞復審人或復審代理人依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規定,向受理復審地方軍事法院官兵權益保障會(以下簡稱權保會)申請閱覽、抄錄、影印或攝錄復審事件卷宗內文書,或原處分機關提出於權保會據以處分之證據資料者,每二小時收取使用費新臺幣二十元;不足二小時,以二小時計算。

第3條


﹝1﹞復審人或其代理人重製或複製前條之文書資料,依復審文書重製或複製收費標準表(如附表),收取費用。但自備手機、照相機或攝影機等設備,經權保會同意翻拍或攝影復審文書者,不收取本項費用。
﹝2﹞前項收費標準表未明定之項目,按重製或複製工本費,收取費用。
﹝3﹞重製或複製文書資料,以權保會現有設備製作提供之。
﹝4﹞重製或複製前條之文書資料,如另需提供郵寄服務,其郵遞費用以實支數額計算。

第4條


﹝1﹞再申訴人或其代理人依本法第六十八條,準用同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規定申請者,其收費標準,依前二條規定。

第5條


﹝1﹞本標準所定之費用,其收取應依預算程序辦理。

第6條


﹝1﹞本標準自本法施行之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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