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試委員、實地測驗委員及辦理考試人員,其有配偶或三親等內之血親、姻親應考,或為應考人現任機關首長、直屬長官、學位論文指導教授者,應行迴避。
違反前項規定者,爾後不再遴聘。
第10條
典試委員、實地測驗委員及辦理考試人員,對於實地測驗評分情形,應嚴守秘密。如有洩漏,依典試法第
三十一條規定處理。
--105年5月2日修正前條文--
典試委員、實地測驗委員及辦理考試人員,對於實地測驗評分情形,應嚴守秘密,不得徇私舞弊、潛通關節;違者依法懲處,其因而觸犯
刑法者,依
刑法論處。
第11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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