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考試筆試應試科目有一科成績為零分或當地水道港灣詳情、引港學、船舶操縱成績未滿六十分或口試成績未滿六十分或體能測驗成績未達及格標準者,均不予及格。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
本考試錄取人員應經學習,學習期滿且成績及格,始完成考試程序,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函交通部查照。
前項學習,依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引水人考試錄取人員學習辦法之規定辦理。
第15條
持有引水人考試及格證書及執業證書,經交通部核准派赴其他引水區域港口見習港灣水道修濬或領航業務成績優良者,得申請加註諳習該港或該段引水區域,並由交通部函轉考選部報請考試院於其考試及格證書上加註之。
--106年3月24日修正前條文--
(原第17條)
第16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106年3月24日修正前條文--
(原第18條)
第15條(刪除)
--106年3月24日修正前條文--
本考試組織典試委員會,主持典試事宜;其試務由考選部辦理或委託交通部辦理。
第16條(刪除)
--106年3月24日修正前條文--
本考試辦理竣事,考選部應將辦理典試及試務情形,連同關係文件,報請考試院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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