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綜理會務,由教育部部長指派教育部次長一人兼任之;副主任委員一人,襄助主任委員處理會務,由法務部部長指派法務部次長一人兼任之。
﹝2﹞本委員會置委員二十三人至三十一人,除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外,由教育部部長、法務部部長就教育、法務行政機關代表、專家學者、民間團體、實務工作者及其他關心矯正教育人員遴派(聘)兼之;其中專家學者,以教育、心理、輔導、社會、法律、犯罪、矯治等領域為限。
﹝3﹞委員任期均為一年,期滿得續派(聘)兼之。但機關代表及民間團體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第4條
﹝1﹞本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二人,由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署長及法務部矯正署署長兼任;承主任委員之指示,辦理本委員會有關業務。
﹝2﹞本委員會幕僚作業,由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及法務部矯正署擔任。
--102年12月17日修正前條文--
﹝1﹞本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二人,由教育部訓育委員會常務委員及法務部矯正司司長兼任;承主任委員之指示,辦理本委員會有關業務。
﹝2﹞本委員會幕僚作業,由教育部訓育委員會及法務部矯正司擔任。
第5條
﹝1﹞本委員會委員、執行秘書均為無給職。但非由教育部、法務部人員兼任者,得依規定支給兼職酬勞。
第6條
﹝1﹞本委員會得聘請諮詢顧問,提供諮詢服務,協助重要業務之規劃及諮詢。
第7條
﹝1﹞本委員會為因應需要,得設專案小組,其主持人由主任委員指定。
第8條
﹝1﹞本委員會議由主任委員每三個月召集之,並為主席,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主任委員未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之。
﹝2﹞本委員會開會時,得邀請諮詢顧問、相關機關及專家學者列席或報告。
第9條
﹝1﹞本委員會會務所需經費,由教育部及法務部預算支應之;專案小組所需經費,依其主題由主管業務單位預算支應之。
第10條
﹝1﹞本委員會會議之決議事項,依其業務性質,分別送請教育部或法務部長核定後,由兩部分別或協同執行。
第11條
﹝1﹞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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