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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簡讀版。法律用語辭典
就業服務法申請案件審查費及證照費收費標準
【發布日期】114.12.31【發布機關】勞動部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三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職外字第0930200203號令訂定發布全文6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2‧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二十八日勞動部勞動發管字第1031811916號令修正發布第2條條文【原條文】
3‧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四月二十九日勞動部勞動發管字第11105068851號令修正發布全文6條;並自一百十一年四月三十日施行
4‧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勞動部勞動發事字第1140521091A號令修正發布第2、6條條文;依第6條規定:自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施行
【法規內容】
第1條
﹝1﹞本標準依就業服務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八十一條規定訂定之。
第2條
﹝1﹞雇主申請聘僱外國人之各項許可,應依下列標準繳納審查費:
一、本法第
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工作之聘僱、展延聘僱許可及第
五十一條第三項規定之工作許可,每件新臺幣五百元。
二、本法第
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工作之招募、轉換雇主或工作許可,每件新臺幣二百元。
三、本法第
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工作之入國引進、聘僱、展延聘僱、遞補許可、延長招募許可引進期限,每件新臺幣一百元。
四、本法第
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十一款規定工作之雇主資格認定、聘僱、展延聘僱、轉換雇主或工作許可,每件新臺幣三百元。
五、本法第
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工作之變更工作場所、變更被看護者、變更或新增受照顧人,每件新臺幣一百元。
六、本法第
五十條第一項各款之外國人申請聘僱許可,每件新臺幣一百元。
七、本法第
五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工作之聘僱、展延聘僱許可,每件新臺幣一百元。
﹝2﹞申請補發前項許可者,每件繳納審查費新臺幣一百元。
--114年12月31日修正前條文--
﹝1﹞雇主申請聘僱外國人之各項許可,應依下列標準繳納審查費:
一、本法第
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工作之聘僱、展延聘僱許可及第
五十一條第三項規定之工作許可,每件新臺幣五百元。
二、本法第
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工作之招募、轉換雇主或工作許可,每件新臺幣二百元。
三、本法第
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工作之入國引進、聘僱、展延聘僱、遞補許可、延長招募許可引進期限,每件新臺幣一百元。
四、本法第
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十一款規定工作之聘僱、展延聘僱、轉換雇主或工作許可,每件新臺幣三百元。
五、本法第
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工作之變更工作場所、變更被看護者、變更或新增受照顧人,每件新臺幣一百元。
六、本法第
五十條第一項各款之外國人申請聘僱許可,每件新臺幣一百元。
七、本法第
五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工作之聘僱、展延聘僱許可,每件新臺幣一百元。
﹝2﹞申請補發前項許可者,每件繳納審查費新臺幣一百元。
第3條
﹝1﹞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或就業服務專業人員申請許可或核發證照,應依下列標準繳納審查費或證照費:
一、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或其分支機構申請設立許可,每件新臺幣五百元。
二、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或其分支機構申請變更登記許可,每件新臺幣二百五十元。
三、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或其分支機構申請核發許可證,每件新臺幣二千元。
四、換發或補發前款許可證,每件新臺幣一千元。
五、核發、換發或補發就業服務專業人員證書,每件新臺幣四百元。
六、外國人力仲介公司申請認可,每件新臺幣二千元。
第4條
﹝1﹞外國人申請工作許可,應繳納審查費每件新臺幣一百元。
第5條
﹝1﹞申請人應依本標準向主管機關或其委託之機構繳納審查費或證照費。
﹝2﹞前項機構由主管機關公告之。
第6條
﹝1﹞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四月三十日施行。
﹝2﹞本標準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施行。
--114年12月31日修正前條文--
﹝1﹞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四月三十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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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二十八日發布條文:::
【法規內容】
第1條
﹝1﹞本標準依就業服務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八十一條規定訂定之。
第2條
﹝1﹞雇主申請聘僱外國人之各項許可,應依下列標準繳納審查費:
一、本法第
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規定工作之聘僱、展延聘僱許可及第
五十一條第三項規定之工作許可,每件新臺幣五百元。
二、本法第
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工作之招募、轉換雇主(或工作)許可,每件新臺幣二百元。
三、本法第
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工作之入國簽證、聘僱、展延聘僱、遞補許可、延長招募許可引進期限、變更工作場所、變更被看護者、變更或新增受照顧人,每件新臺幣一百元。
四、本法第
五十條第一項各款之外國人申請聘僱許可,每件新臺幣一百元。
五、本法第
五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工作之聘僱、展延聘僱許可,每件新臺幣一百元。
﹝2﹞申請補發前項許可者,每件繳納審查費新臺幣一百元。
--103年3月28日修正前條文--
﹝1﹞雇主申請聘僱外國人之各項許可,應依下列標準繳納審查費:
一、本法第
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規定工作之聘僱、展延聘僱許可,每件新臺幣五百元。
二、本法第
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工作之招募、轉換雇主(或工作)許可,每件新臺幣二百元。
三、本法第
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工作之入國簽證、聘僱、展延聘僱、遞補許可,每件新臺幣一百元。
四、本法第
五十條第一項各款之外國人申請聘僱許可,每件新臺幣一百元。
五、本法第
五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工作之聘僱、展延聘僱許可,每件新臺幣一百元。
第3條
﹝1﹞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或就業服務專業人員申請許可或核發證照,應依下列標準繳納審查費或證照費:
一、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或其分支機構申請設立許可,每件新臺幣五百元。
二、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或其分支機構申請變更登記許可,每件新臺幣二百元。
三、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或其分支機構申請核發許可證,每件新臺幣二千元。
四、換發或補發前款許可證,每件新臺幣一千元。
五、核發、換發或補發就業服務專業人員證書,每件新臺幣四百元。
六、外國人力仲介公司申請認可,每件新臺幣二千元。
第4條
﹝1﹞外國人申請工作許可,應繳納審查費每件新臺幣一百元。
第5條
﹝1﹞申請人應依本標準向主管機關或其委託之機構繳納審查費或證照費。
﹝2﹞前項機構由主管機關公告之。
第6條
﹝1﹞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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