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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簡讀版
。
法律用語辭典
居家呼吸照護所設置標準
【發布日期】101.05.08【發布機關】
行政院衛生署
【法規沿革】
1‧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八日行政院衛生署衛署醫字第1010264198號令訂定發布全文9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內容】
第1條
本標準依呼吸治療師法(以下稱本法)第
十六條之一
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居家呼吸照護所之服務,應以病情穩定且須長期呼吸照護之居家病人為主,提供呼吸照護服務。
第3條
居家呼吸照護所之設置,應擬定服務計畫內容,並載明下列事項:
一、服務對象之條件。
二、服務區域。
三、病人轉介流程。
四、服務品質管制制度。
五、經費需求及來源。
前項第二款服務區域,跨直轄市或縣(市)行政區域提供服務者,應事先報經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會同其他相關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准。變更時,亦同。
第4條
居家呼吸照護所負責人,應督導其機構所屬呼吸治療師及其他人員,善盡業務上必要之注意。
第5條
居家呼吸照護所,對所收案之服務對象,應由醫師予以診察;並應依病人病情需要,至少每二個月由醫師再予診察一次。
第6條
居家呼吸照護所,對於轉診及醫師每次診察之病歷摘要,應連同呼吸治療紀錄依規定妥善保存。
前項呼吸治療紀錄,應指定人員管理。
第7條
居家呼吸照護所,得視業務需要配置護理人員、物理治療人員、職能治療人員、心理師等醫事人員或其他人員。
第8條
居家呼吸照護所,應有呼吸治療醫材設備及紀錄放置、醫材儲藏相關設施。
第9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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