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項資格之派外人員子女,經核定分發至國民中學以上學校就讀,或自行返國進入高級中等學校就讀,於完成就讀學校學程後,繼續在臺升學,其入學方式應與國內一般學生相同,其優待方式依第
前條所定派外人員子女,入學高級中等學校者,其優待方式,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返國就讀一學期以下者:
(一)參加登記分發入學者,其國民中學學生基本學力測驗(以下簡稱國中基本學力測驗)或經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專案核准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所辦入學測驗(以下簡稱地方自辦入學測驗)成績,以加總分百分之二十五計算。
(二)參加登記分發入學以外之各類方式入學者,參採國中基本學力測驗或地方自辦入學測驗成績,或第二階段非學科測驗成績,以加總分百分之二十五計算。
二、返國就讀超過一學期且在一學年以下者:
(一)參加登記分發入學者,其國中基本學力測驗或地方自辦入學測驗成績,以加總分百分之二十計算。
(二)參加登記分發入學以外之其他各類方式入學者,參採國中基本學力測驗或地方自辦入學測驗成績,或第二階段非學科測驗成績,以加總分百分之二十計算。
三、返國就讀超過一學年且在二學年以下者:
(一)參加登記分發入學者,其國中基本學力測驗或地方自辦入學測驗成績,以加總分百分之十五計算。
(二)參加登記分發入學以外之其他各類方式入學者,參採國中基本學力測驗或地方自辦入學測驗成績,或第二階段非學科測驗成績,以加總分百分之十五計算。
四、返國就讀超過二學年且在三學年以下者:
(一)參加登記分發入學者,其國中基本學力測驗或地方自辦入學測驗成績,以加總分百分之十計算。
(二)參加登記分發入學以外之其他各類方式入學者,參採國中基本學力測驗或地方自辦入學測驗成績,或第二階段非學科測驗成績,以加總分百分之十計算。
五、返國就讀三學年以下,參加免試入學者,其優待方式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國民中學薦送入學:由各國民中學酌予考量優待。
(二)學生申請入學:各區招生委員會決議之優待方式。
第13條
第
十一條所定派外人員子女,入學專科學校五年制者,其優待方式,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返國就讀一學期以下者:
(一)參加免試入學外之各類方式入學者,其國中基本學力測驗或地方自辦入學測驗成績,以加總分百分之二十五計算,或依各區招生委員會決議之優待方式辦理。
(二)參加免試入學之學生申請入學者,依各區招生委員會決議之優待方式辦理。
二、返國就讀超過一學期且在一學年以下者:
(一)參加免試入學外之各類方式入學者,其國中基本學力測驗或地方自辦入學測驗成績,以加總分百分之二十計算,或依各區招生委員會決議之優待方式辦理。
(二)參加免試入學之學生申請入學者,依各區招生委員會決議之優待方式辦理。
三、返國就讀超過一學年且在二學年以下者:
(一)參加免試入學外之各類方式入學者,其國中基本學力測驗或地方自辦入學測驗成績,以加總分百分之十五計算,或依各區招生委員會決議之優待方式辦理。
(二)參加免試入學之學生申請入學者,依各區招生委員會決議之優待方式辦理。
四、返國就讀超過二學年且在三學年以下者:
(一)參加免試入學外之各類方式入學者,其國中基本學力測驗或地方自辦入學測驗成績,以加總分百分之十計算,或依各區招生委員會決議之優待方式辦理。
(二)參加免試入學之學生申請入學者,依各區招生委員會決議之優待方式辦理。
第14條
第
十一條所定派外人員子女,入學技術校院四年制、技術校院二年制或專科學校二年制者,其優待方式,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返國就讀一學期以下者:
(一)參加登記分發入學者,以加總分百分之二十五計算。
(二)參加登記分發入學以外之其他各類方式入學者,由各校酌予考量優待。
二、返國就讀超過一學期且在一學年以下者:
(一)參加登記分發入學者,以加總分百分之二十計算。
(二)參加登記分發入學以外之其他各類方式入學者,由各校酌予考量優待。
三、返國就讀超過一學年且在二學年以下者:
(一)參加登記分發入學者,以加總分百分之十五計算。
(二)參加登記分發入學以外之其他各類方式入學者,由各校酌予考量優待。
四、返國就讀超過二學年且在三學年以下者:
(一)參加登記分發入學者,以加總分百分之十計算。
(二)參加登記分發入學以外之其他各類方式入學者,由各校酌予考量優待。
第15條
第
十一條所定派外人員子女,入學大學者,其優待方式,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返國就讀一學期以下者:
(一)參加考試分發入學者,依其採計考試科目成績,以加原始總分百分之二十五計算。
(二)參加考試分發入學以外之其他各類方式入學者,由各校酌予考量優待。
二、返國就讀超過一學期且在一學年以下者:
(一)參加考試分發入學者,依其採計考試科目成績,以加原始總分百分之二十計算。
(二)參加考試分發入學以外之其他各類方式入學者,由各校酌予考量優待。
三、返國就讀超過一學年且在二學年以下者:
(一)參加考試分發入學者,依其採計考試科目成績,以加原始總分百分之十五計算。
(二)參加考試分發入學以外之其他各類方式入學者,由各校酌予考量優待。
四、返國就讀超過二學年且在三學年以下者:
(一)參加考試分發入學者,依其採計考試科目成績,以加原始總分百分之十計算。
(二)參加考試分發入學以外之其他各類方式入學者,由各校酌予考量優待。
第16條
前四條所定返國就讀時間,自實際入學日起算。
前四條各校之錄取名額採外加方式,不占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原核定招生名額。
前四條所定優待方式以一次為限,並僅適用於畢業當年。
第17條
派外人員子女返國時間如已超過學期開課時間三分之一,經分發或輔導入學高級中等學校者,准予隨班附讀。
第18條
派外人員派駐香港、澳門地區,準用本辦法規定辦理;所持香港、澳門地區學歷,依
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辦理。
第19條
本辦法除中華民國一百年四月二十一日修正發布之
第五條第一項、
第六條第一項及
第九條第一項規定自一百零一年八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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