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應建置研發成果及其收入之管理、運用內部控制機制,並置專責人員或設專責單位。
前項專責人員或單位之任務如下:
一、建置研發成果之維護及終止維護程序,並記錄管理及定期盤點。
二、建置研發成果授權、讓與或其他運用方式之程序。
三、建置利益衝突迴避、資訊揭露、權益保障、智慧財產鑑價、風險控管及處理機制,並落實人員、文件及資訊保密措施。
四、建置學校取得或處分有價證券之價格、時點等評估及決定機制。
五、建置專帳管理研發成果收入及支出之會計處理機制。
前項第三款資訊揭露之相關文件、資料,應至少保存十年。
第9條
研發成果創作人、簽辦、審議或核決研發成果管理或運用案件之人員,其利益衝突迴避及資訊揭露,依
政府科研辦法之規定。
--107年6月8日修正前條文--
研發成果創作人、簽辦、審議或核決研發成果管理或運用案件之人員(以下簡稱管理人),其利益衝突迴避及資訊揭露,依
政府科研辦法之規定。但管理人經學校指派擔任該營利事業之負責人、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者,不受政府科研辦法
第九條第二款有關本人擔任相關職務應迴避之限制。
第10條
本部為瞭解學校依
第八條規定建置研發成果及其收入管理、運用之內部控制機制,得至學校訪視,學校應予配合,並依本部要求,提供相關文件、資料。
第11條
學校自行進行科研計畫獲得研發成果者,其內部控制機制,準用
第八條及
第九條規定。
第12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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