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防範天然災害或緊急事故發生時造成損害,或為減輕受害程度,主管機關得視情況通知該管轄區域內之系統經營者為左列措施:
一、停止播送全部、部分或特定頻道之節目。
二、指定於全部、部分或特定頻道播送特定節目或訊息。
前項通知未明示頻道者,視為系統經營者應停止播送全部頻道之節目,或於全部頻道播送特定節目。
第7條
系統經營者於接獲主管機關指定播送有關天然災害或緊急事故之訊息,應以醒目之圖卡、電子特效、字幕或其他顯著有效方式據實插播。除另有指定外,至少每半小時應插播一次,至其原因消滅時或主管機關通知停播為止。
第8條
主管機關依前兩條通知停止播送節目或播送指定之特定節目或訊息時,除另有指定外,系統經營者應即辦理。
第9條
系統經營者於接獲主管機關通知天然災害或緊急事故原因消滅後,應即回復原狀繼續播送。
第10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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