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統經營者除採無償借用或贈與外,應以下列方式提供具有定址解碼功能之類比機上盒(以下簡稱類比機上盒)供訂戶使用:
一、買斷:係指由訂戶向系統經營者付費購置類比機上盒(含主機、遙控器、中文使用說明書)。
二、租用:係指訂戶以繳交保證金,並每月支付租金方式租用類比機上盒(含主機、遙控器、中文使用說明書)。
三、押借:係指訂戶以繳交押金方式借用類比機上盒(含主機、遙控器、中文使用說明書)。
系統經營者依前項提供類比機上盒供訂戶使用時,應無償裝置、設定並維護之。
訂戶自備與系統經營者系統規格相符之類比機上盒時,得自費要求系統經營者裝置、設定並維護之,系統經營者不得拒絕。第一項及前項類比機上盒使用方式之收費上限如附表。
第8條
系統經營者為提供有線廣播電視數位收視服務,得提供數位機上盒供訂戶選擇使用,其收費由系統經營者依數位機上盒內建之軟體、硬體(晶片組、記憶體、數據機)規格、功能等條件合理規劃,並應依本法規定辦理營運計畫變更。
中央主管機關受理前項有關數位機上盒收費之營運計畫變更案時,提請有線廣播電視審議委員會審議,並應邀請地方政府代表出席。
訂戶自備與系統經營者系統規格相符之數位機上盒時,得自費要求系統經營者裝置、設定並維護之,系統經營者不得拒絕。
第9條
有線廣播電視付費頻道及計次付費節目之收視費用,由系統經營者自行規劃後,於實施前報本會備查並副知直轄市、縣(市)政府。
系統經營者得提供付費頻道及計次付費節目之組合銷售方案,供訂戶選擇。但不得拒絕訂戶選購單一頻道、節目收視。
系統經營者減少或終止提供任一付費頻道,訂戶得終止契約,系統經營者不得以任何名目收取違約金。
前項終止契約,訂戶於簽約或訂購時適用優惠方案情形者,系統經營者應依有利訂戶方式計算各項服務費用。
前項有利訂戶方式計價原則,由系統經營者於契約條款定之。
--103年10月15日修正前條文--
有線廣播電視付費頻道及計次付費節目之收視費用,由系統經營者依頻道、節目性質合理規劃,並應依本法規定辦理營運計畫變更。系統經營者可提供組合式之頻道、節目供訂戶選擇,但不得拒絕訂戶選購單一頻道、節目收視。
中央主管機關受理前項有關收視費用之營運計畫變更案時,提請有線廣播電視審議委員會審議,並應邀請地方政府代表出席。
第10條
系統經營者收費不當而有損害訂戶權益或有損害之虞時,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依本法第
六十條及其他相關規定處理之。
第11條
本標準於有線電視節目播送系統及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
五十一條第二項規定代行時,準用之。
第12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回頁首〉〉
【編註】本超連結法規檔提供學習與參考為原則;如需正式引用,請以政府公告版為準。
如有發現待更正部份及您所需本站未收編之法規,敬請
告知,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