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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簡讀版
水災潛勢資料公開辦法
【發布日期】114.12.11【發布機關】經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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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二十七日經濟部經水字第0980460142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9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2‧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七日經濟部經水字第09904608230號令修正發布第6條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二十一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30121680號公告第6條第1項第4款所列屬「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三年一月二十二日起改由「國家發展委員會」管轄【原條文】
3‧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六日經濟部經水字第10404600660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0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七月二十七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110182320號公告第4條第2項、第7條第1項第4款所列屬「科技部」之權責事項,自一百十一年七月二十七日起改由「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管轄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七月二十七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125014346號公告第7條第1項第6款所列屬「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一百十二年八月一日起改由為「農業部」管轄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九月十三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121032982號公告第3條第1款所列屬「交通部中央氣象局」之權責事項,自一百十二年九月十五日起改由「交通部中央氣象署」管轄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九月十三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121031987號公告第3條第3款所列屬「經濟部地質調查所」之權責事項,自一百十二年九月二十六日起改由「經濟部地質調查及礦業管理中心」管轄;第6條第2項所列屬「經濟部轄管之河川局」之權責事項,自一百十二年九月二十六日起改由「經濟部水利署所屬河川分署」管轄#
4‧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一月二十二日經濟部經水字第11360202020號令修正發布第3、4、6、7條條文
5‧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十二月十一日經濟部經水字第11460202520號修正第7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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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
﹝1﹞本辦法依災害防救法第二十二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1﹞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水災潛勢:指經由調查基本資料,以設計降雨條件、特定地形地貌資料及水理模式演算,模擬防洪設施於正常運作下造成淹水之可能狀況。
二、淹水潛勢圖:指經濟部或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依第四條第一項淹水潛勢圖製作手冊所繪製,且經經濟部淹水潛勢圖審議小組(以下簡稱審議小組)審議通過,以模擬不同降雨條件下可能淹水深度及影響範圍之防災應用參考圖資。
三、水災潛勢資料:指淹水潛勢圖及各直轄市、縣(市)地區災害防救業務計畫之歷史淹水資料等。
第3條
﹝1﹞前條第一款之基本資料,淹水潛勢圖製作機關得洽請下列各機關提供:
一、氣象:交通部中央氣象署。
二、水文:經濟部水利署。
三、地質:經濟部地質調查及礦業管理中心。
四、地形、地貌:內政部。
五、災害紀錄及其他基本資料:各級政府。
--113年1月22日修正前條文--
﹝1﹞前條第一款之基本資料,淹水潛勢圖製作機關得洽請下列各機關提供:
一、氣象:交通部中央氣象局。
二、水文:經濟部水利署。
三、地質:經濟部地質調查所。
四、地形、地貌:內政部。
五、災害紀錄及其他基本資料:各級政府。
第4條
﹝1﹞淹水潛勢圖之製作方法及程序,依淹水潛勢圖製作手冊內容辦理。
﹝2﹞前項淹水潛勢圖製作手冊,經濟部得會商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訂定之,其內容應包括限制條件及使用說明之方式。
﹝3﹞前項使用說明應述明淹水潛勢圖係基於設計降雨條件、特定地形地貌資料及水理模式演算所繪製,參考使用時應特別注意。
--113年1月22日修正前條文--
﹝1﹞淹水潛勢圖之製作方法及程序,依淹水潛勢圖製作手冊內容辦理。
﹝2﹞前項淹水潛勢圖製作手冊,經濟部得會商科技部訂定之,其內容應包括限制條件及使用說明之方式。
﹝3﹞前項使用說明應述明淹水潛勢圖係基於設計降雨條件、特定地形地貌資料及水理模式演算所繪製,參考使用時應特別注意。
第5條
﹝1﹞淹水潛勢圖由經濟部或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製作;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製作者,應報經濟部同意後,始得為之。
第6條
﹝1﹞淹水潛勢圖應由製作機關以召開審查會議或成立審查小組之方式辦理自主審查;出席審查者應包含防救災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二人至四人。
﹝2﹞淹水潛勢圖由經濟部製作者,應邀請轄管之河川分署及直轄市、縣(市)政府參加;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製作者,應邀請轄管之河川分署參加。淹水潛勢圖之範圍涉及水庫時,製作機關並得邀請轄管之水庫管理機關(構)參加。
﹝3﹞第一項自主審查項目,依
第四條第一項淹水潛勢圖製作手冊內容,包含基本資料蒐集、分析模式建構、檢定驗證方法、情境模擬成果、淹水潛勢圖公開應用之可行性、整體影響及因應措施等。
﹝4﹞淹水潛勢圖經自主審查通過後,由製作機關將審查通過之圖資併同製作成果報告、自主檢核表及核可公文報請經濟部審議。
--113年1月22日修正前條文--
﹝1﹞淹水潛勢圖應由製作機關以召開審查會議或成立審查小組之方式辦理自主審查;出席審查者應包含防救災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二人至四人。
﹝2﹞淹水潛勢圖由經濟部製作者,應邀請轄管之河川局及直轄市、縣(市)政府參加;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製作者,應邀請轄管之河川局參加。淹水潛勢圖之範圍涉及水庫時,製作機關並得邀請轄管之水庫管理機關(構)參加。
﹝3﹞第一項自主審查項目,依
第四條第一項淹水潛勢圖製作手冊內容,包含基本資料蒐集、分析模式建構、檢定驗證方法、情境模擬成果、淹水潛勢圖公開應用之可行性、整體影響及因應措施等。
﹝4﹞淹水潛勢圖經自主審查通過後,由製作機關將審查通過之圖資併同製作成果報告、自主檢核表及核可公文報請經濟部審議。
第7條
﹝1﹞淹水潛勢圖之審議,由經濟部成立審議小組召開會議辦理;審議小組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三人,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由下列人員兼任,其中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各一人,由經濟部部長指定委員擔任之:
一、內政部代表一人。
二、經濟部代表三人。
三、交通部代表一人。
四、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代表一人。
五、國家發展委員會代表一人。
六、農業部代表一人。
七、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代表一人。
八、專家、學者二人至四人。
﹝2﹞前項召集人未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副召集人亦未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3﹞委員如涉及
第五條淹水潛勢圖之製作業務者,應行迴避。
﹝4﹞審議小組辦理相關直轄市、縣(市)淹水潛勢圖審議時,應邀請該直轄市、縣(市)政府指派代表出席。
﹝5﹞審議小組召開會議之決議,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
﹝6﹞審議小組之幕僚作業由經濟部水利署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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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12月11日修正前條文--
﹝1﹞淹水潛勢圖之審議,由經濟部成立審議小組召開會議辦理;審議小組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三人,由下列人員兼任,其中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各一人,由經濟部部長指定委員擔任之:
一、內政部代表一人。
二、經濟部代表三人。
三、交通部代表一人。
四、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代表一人。
五、國家發展委員會代表一人。
六、農業部代表一人。
七、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代表一人。
八、專家、學者二人至四人。
﹝2﹞前項召集人未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副召集人亦未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3﹞委員如涉及
第五條淹水潛勢圖之製作業務者,應行迴避。
﹝4﹞審議小組辦理相關直轄市、縣(市)淹水潛勢圖審議時,應邀請該直轄市、縣(市)政府指派代表出席。
﹝5﹞審議小組召開會議之決議,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
﹝6﹞審議小組之幕僚作業由經濟部水利署擔任。
--113年1月22日修正前條文--
﹝1﹞淹水潛勢圖之審議,由經濟部成立審議小組召開會議辦理;審議小組置委員十二人至十六人,由下列人員兼任,其中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各一人,由經濟部部長指定委員擔任之:
一、內政部代表一人。
二、經濟部代表三人。
三、交通部代表一人。
四、科技部代表一人。
五、國家發展委員會代表一人。
六、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代表一人。
七、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代表一人。
八、相關直轄市、縣(市)政府代表一人至三人。
九、專家、學者二人至四人。
﹝2﹞前項召集人未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副召集人亦未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3﹞委員如涉及
第五條淹水潛勢圖之製作業務者,應行迴避。
﹝4﹞第一項第八款相關直轄市、縣(市)政府代表於審議與該直轄市、縣(市)政府有關之淹水潛勢圖時,始邀請其擔任委員。
﹝5﹞審議小組召開會議之決議,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
﹝6﹞審議小組之幕僚作業由經濟部水利署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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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條
﹝1﹞經濟部審議通過之淹水潛勢圖,由經濟部函送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公開並接受人民申請提供。
﹝2﹞淹水潛勢圖為配合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水災災害防救業務及流域綜合治水使用,應以直轄市、縣(市)政府行政區域或河川流域為單元邊界公開呈現。
﹝3﹞水災潛勢資料僅供防救災使用;相關土地管制或土地利用限制及其他相關措施,應依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4﹞經濟部應提供各級政府機關淹水潛勢圖,做為水災災害防救業務計畫、水災危險潛勢地區保全計畫或其他災害防救事務規劃之參考。
﹝5﹞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得參考淹水潛勢圖,擬訂移動式抽水機預佈計畫及預警疏散標準作業程序,並納入地區災害防救計畫。
第9條
﹝1﹞淹水潛勢圖應由製作機關每五年檢討一次;其間如遇有重大變更,得隨時更新之。
第10條
﹝1﹞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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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七日發布條文:::
【法規內容】
第1條
﹝1﹞本辦法依災害防救法第二十二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1﹞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水災潛勢:指經由調查基本資料,以設計降雨條件、特定地形地貌資料及客觀水理模式演算,模擬防洪設施在正常運作下,造成淹水之可能狀況。
二、淹水潛勢圖:指經濟部或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依第四條淹水潛勢圖製作與測試手冊製作之模擬及測試防災參考用圖。
三、水災潛勢資料:指淹水潛勢圖、歷史淹水資料、淹水潛勢圖製作、測試手冊及有關資料。
第3條
﹝1﹞前條第一款基本資料,由經濟部洽請下列各機關提供:
一、氣象:交通部中央氣象局。
二、水文:經濟部水利署。
三、地質:經濟部地質調查所。
四、地形、地貌:內政部。
五、災害紀錄及其他基本資料:各級政府。
第4條
﹝1﹞經濟部應會商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訂定淹水潛勢圖製作及測試手冊,其內容應包括限制條件及使用說明之方式。
﹝2﹞前項使用說明應述明淹水潛勢圖係基於設計降雨條件、特定地形地貌資料及客觀水理模式演算,因水文預測具不確定性,故無法完全模擬未來颱洪事件之降雨歷程及逕流狀況,參考使用時應特別注意此項差異。
第5條
﹝1﹞淹水潛勢圖由經濟部製作、測試及審議;如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製作,應報經濟部同意後,始得為之;製作完成之淹水潛勢圖,應報經濟部測試及審議。
﹝2﹞淹水潛勢圖為配合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水災災害防救業務及流域綜合治水使用,應以直轄市、縣(市)政府行政區域或河川流域為單元邊界公開呈現。
﹝3﹞審議通過之淹水潛勢圖,由經濟部函送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水災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公開並接受人民申請提供。
第6條
﹝1﹞前條第一項審議,由經濟部成立淹水潛勢圖公開審議小組(以下簡稱審議小組)召開會議審議;審議小組置委員十三人至十七人,由下列人員兼任,其中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各一人,由經濟部部長指定委員擔任之:
一、行政院災害防救辦公室代表一人。
二、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代表一人。
三、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代表一人。
四、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代表一人。
五、經濟部代表三人。
六、交通部代表一人。
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代表一人。
八、內政部代表一人。
九、相關直轄市、縣(市)政府代表一人至三人。
十、專家、學者二人至四人。
﹝2﹞前項召集人未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副召集人未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委員有涉及前條淹水潛勢圖之製作及測試業務者,應行迴避。
﹝3﹞第一項第九款相關直轄市、縣(市)政府代表於審議與該直轄市、縣(市)政府有關之淹水潛勢圖時,始邀請其擔任委員。
﹝4﹞審議小組召開會議之決議,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
﹝5﹞審議小組之幕僚作業由經濟部水利署擔任。
--99年12月7日修正前條文--
﹝1﹞前條第一項審議,由經濟部成立淹水潛勢圖公開審議小組(以下簡稱審議小組)召開會議審議;審議小組置委員十三人至十七人,由下列人員兼任,其中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各一人,由經濟部部長指定委員擔任之:
一、行政院災害防救委員會代表一人。
二、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代表一人。
三、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代表一人。
四、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代表一人。
五、經濟部代表三人。
六、交通部代表一人。
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代表一人。
八、內政部代表一人。
九、相關直轄市、縣(市)政府代表一人至三人。
十、專家、學者二人至四人。
﹝2﹞前項召集人未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副召集人未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委員有涉及前條淹水潛勢圖之製作及測試業務者,應行迴避。
﹝3﹞第一項第九款相關直轄市、縣(市)政府代表於審議與該直轄市、縣(市)政府有關之淹水潛勢圖時,始邀請其擔任委員。
﹝4﹞審議小組召開會議之決議,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
﹝5﹞審議小組之幕僚作業由經濟部水利署擔任。
第7條
﹝1﹞水災潛勢資料僅供防救災使用;相關土地管制或土地利用限制及其他相關措施,應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法認定。
﹝2﹞經濟部應主動提供各級政府機關淹水潛勢圖,做為水災災害防救業務計畫、水災危險潛勢區域保全計畫或其他災害防救事務規劃之參考。
﹝3﹞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得參考淹水潛勢圖,擬訂移動式抽水機預佈計畫及預警疏散標準作業程序,並納入地區災害防救計畫。
第8條
﹝1﹞淹水潛勢圖應每五年檢視一次;其間如遇有重大變更,得隨時更新之。
第9條
﹝1﹞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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