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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動物培育或野放執行人員教育訓練證書費收費標準

【發布日期】114.07.01【發布機關】海洋委員會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七月一日海洋委員會海保字第1140007176號令訂定發布全文3條;並自一百十四年七月一日施行

【法規內容】

第1條


﹝1﹞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1﹞海洋動物培育或野放執行人員教育訓練證書費,每張新臺幣一百元;因證書遺失或污損,申請補發或換發者,亦同。

第3條


﹝1﹞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七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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