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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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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證書費收費標準
【發布日期】114.01.02【發布機關】
環境部
【法規沿革】
1‧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十九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訓字第1058000039E號令訂定發布全文4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2‧
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二十四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訓字第1098000221B號令修正發布
第1條
條文(名稱:
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合格證書規費收費標準
)
3‧
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一月二日環境部環部研字第1135117563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
第3條
條文
【法規內容】
第1條
﹝1﹞
本標準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九十一
條第二項、水污染防治法第
六十七
條第二項、廢棄物清理法第
七十三
條第二項、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
四十六
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
五十五
條、環境用藥管理法第
五十六
條及規費法
第十條
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1﹞
本標準所稱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指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訓練管理辦法
第二條
第一款規定之人員。
第3條
﹝1﹞
申請核發、換發或補發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之紙本合格證書者,應繳納規費新臺幣一千元;申請電子合格證書者,應繳納規費新臺幣五百元。
--114年1月2日修正前條文--
自動比對
內 容
﹝1﹞
申請核發、換發或補發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合格證書者,應繳納規費新臺幣一千元。
第4條
﹝1﹞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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