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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簡讀版法律用語辭典


廢:生食用食品類衛生標準

【發布日期】110.06.30【發布機關】衛生福利部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行政院衛生署衛署食字第0960408889號令訂定發布全文5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2‧中華民國一百年八月五日行政院衛生署署授食字第1001302260號令修正發布第4條條文
3‧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二十日衛生福利部部授食字第1021350146號令修正發布第1條條文
4‧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六月三十日衛生福利部衛授食字第1101301577號令發布廢止

【法規內容】

第1條


  本標準依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七條規定訂定之。

   --102年8月20日修正前條文--


  本標準依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第2條


  生食用食品係指經清洗、去皮等調理過程處理後可立即供食之食品。

第3條


  生食用食品之性狀應具原有之良好風味及色澤,不得有腐敗、不良變色、異臭、異味污染、發霉或含有異物、寄生蟲。

第4條


  生食用食品之微生物限量如下:

   --100年8月5日修正前條文--


  生食用食品之微生物限量如下:

第5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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