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園區學校雙語部或雙語學校設立後十年內,依
第三條規定招生之錄取人數未達核定招生名額百分之六十時,其缺額得由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依其優先順序規定,遞補至百分之六十為止:
一、園區駐區單位員工之子女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園區駐區單位應聘回國之本國籍員工,其子女隨同在國外連續居留一年以上,且回國未滿五年。
(二)園區駐區單位派赴至國外工作人員,其子女隨同在國外連續居留一年以上,且回國未滿五年。
二、非園區駐區單位員工之子女: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大專院校、學術研究機構或公民營高科技事業單位應聘回國之本國籍員工,服務單位或戶籍設於園區所在之直轄市、縣(市),其子女隨同在國外連續居留一年以上,且回國未滿五年。
三、現就讀園區學校雙語部或雙語學校學生之弟妹。
﹝2﹞前項第一款第一目之員工,應具有國內、外博士學位,或具有國內、外碩士學位,並有二年以上國外工作經驗;第二款之員工,應符合
第三條第二項規定。
﹝3﹞符合第一項之資格者,園區學校得視實際需要舉辦語文測驗,經測驗及格者始得錄取。
﹝4﹞第一項第一款人數超出錄取名額時,依前條第一款規定順序優先錄取;第一項第二款或第三款人數超出錄取名額時,以抽籤方式錄取。
﹝5﹞依本條入學之學生申請轉學至其他園區雙語學校就讀時,其入學資格應經申請轉入學校依本辦法規定重新審查。
﹝6﹞第一項第一款之員工因職務調動或其他特殊因素,致其子女難以隨同在國外連續居留一年以上,經該園區管理局個案審查同意者,得不受連續居留之限制。
﹝7﹞第一項、第二項及前項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三日修正發布之規定,自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