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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簡讀版
臺北警光會館使用規費收費標準
【發布日期】114.12.29【發布機關】內政部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三十日內政部台內警字第0980870455號令訂定發布全文3條;並自發布日施行【原條文】
2‧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三月十八日內政部台內警字第11001088283號令修正發布全文3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3‧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內政部台內警字第11408754662號令修正發布第2條條文
【法規內容】
第1條
﹝1﹞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1﹞住宿臺北警光會館之收費數額如下:
一、二人房:一日新臺幣一千三百元。
二、三人房:一日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2﹞前項所定一日,自住宿當日十五時起,至次日中午十一時止。
--114年12月29日修正前條文--
﹝1﹞住宿臺北警光會館之收費數額如下:
一、二人房:一日新臺幣一千元。
二、三人房:一日新臺幣一千二百元。
﹝2﹞前項所定一日,自住宿當日十五時起,至次日中午十一時止。
第3條
﹝1﹞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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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三十日發布條文:::
【法規內容】
第1條
﹝1﹞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警察機關警光山莊及會館管理辦法第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1﹞住宿臺北警光會館之使用人員,使用規費收費數額如下:
一、二人房:一日新臺幣八百元。
二、三人房:一日新臺幣一千元。
﹝2﹞前項所定一日,自住宿當日十五時起,至次日中午十二時止;使用人員至遲應於住宿當日二十三時以前進住。
第3條
﹝1﹞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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