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業機構開辦各項訓練,依其申請訓練項目,應符合下列施訓要件:
一、具備
附件二訓練場地、設備及設施。
二、授課講師應具有訓練課程專業知能之教師資格或專業證照,若訓練項 目含有模擬機實務操作課程,實作講師應領有模擬機訓練合格證明文件。
三、評鑑員應具有評鑑項目之講師資格,若評鑑項目含有模擬機實務操作,評鑑員應具有受監督指導之相關評估經驗。
四、配置船員訓練相關業務人員,包括教學事務管理人員至少二名,設備 器材維護至少一名。
第11條
為維護專業機構訓練品質,航政機關得不定期派員督導,並實地查核施訓情形及查閱相關資料,發現有不符合
附件三查核表之查核項目者,應限期改善,未改善者,不得辦理訓練及評估。
航政機關得辦理專業機構評鑑,經評鑑未合格者,應限期改善,辦理複評,複評未合格前,不得辦理訓練。
--107年5月14日修正前條文--
維護訓練品質,經核准開辦船員各項訓練之專業機構,航政機關得不定期派員督導訓練情形,並查閱相關訓練資料,發現有不符合附件三查核表之查核項目者,應限期改善,未改善者,不得開班施訓。
第12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107年5月14日修正前條文--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但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十七日修正發布之
第七條附件一自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施行。
--105年10月17日修正前條文--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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