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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簡讀版
廢:蔬果植物類重金屬限量標準
【發布日期】108.08.15【發布機關】
衛生福利部
■
【法規沿革】
1‧
中華民國一百年五月三十日行政院衛生署署授食字第1001301183號令訂定發布全文4條;並自一百年六月一日施行
2‧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二十日衛生福利部部授食字第1021350146號令修正發布第
1
、
4
條條文;並自發布日施行
3‧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二月四日衛生福利部部授食字第1051300188號令修正發布全文4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4‧
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十五日衛生福利部衛授食字第1071303774號令發布廢止
【法規內容】
第1條
本標準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十七
條規定訂定之。
第2條
蔬果植物類可食部分重金屬鉛之含量,應符合以下限量(除以乾燥型態採收之作物外,均以鮮/濕重計)。
■
第3條
蔬果植物類可食部分重金屬鎘之含量,應符合以下限量(除以乾燥型態採收之作物外,均以鮮/濕重計)。
■
第4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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