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審小組視任務需要舉行審查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之。召集人無法出席時,得指派委員代理之。審查會議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審查會議之召開應有委員總額二分之一以上出席,且出席委員中外聘之專家、學者人數不得少於出席委員人數之二分之一。
二、審查之程序應秉公平、公正、公開之原則進行,必要時得邀請本會各機關人員及專家、學者或受評廠商列席。
三、會議之決議應經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並作成記錄。
四、出席委員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若與受審案件之當事人有共同權利人或共同義務人之關係,或出席委員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為受審案件之當事人時,出席委員應自行迴避。未自行迴避者,經舉發亦得命其迴避。
五、出席之外聘委員及列席專家、學者,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及差旅費。
第30條
本會各機關以非科技計畫預算補助、委託或出資進行科學技術研究發展計畫所產生之研發成果,其歸屬、管理及運用,得準用本辦法之規定。
第31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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