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受託機構處理經營不善金融機構所生下列支出,由本基金負擔:
一、為維持經營不善金融機構營運所生之營業支出及其他必要支出。
二、依
第六條第一項規定處理經營不善金融機構所支付之費用。
三、依法律應給付之退休金、資遣費、預告工資、營業稅、土地增值稅及相關稅捐。
﹝1﹞受託機構處理經營不善金融機構所生下列費用,由本基金負擔:
一、為維持經營不善金融機構營運所生之營業費用及其他必要費用。
二、依
第六條第一項規定處理經營不善金融機構所支付之費用。
三、依法律應予給付之退休金、資遣費、預告工資、營業稅、土地增值稅及相關稅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