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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權益事件復審扣除在途期間辦法

【發布日期】114.07.31【發布機關】國防部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七月三十一日國防部國規委會字第1140216881號令訂定發布全文7條;並自軍人權益事件處理法施行之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八月八日行政院院授人培字第11430259621號令發布「軍人權益事件處理法」定自一百十四年八月六日施行

【法規內容】

第1條


﹝1﹞本辦法依軍人權益事件處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1﹞復審人住居於臺灣地區者,其在途期間如附表一

第3條


﹝1﹞復審人住居於大陸地區者,其在途期間三十七日。

第4條


﹝1﹞復審人住居於香港或澳門者,其在途期間三十七日。

第5條


﹝1﹞復審人住居或服役於國外者,其在途期間如附表二

第6條


﹝1﹞再申訴人提起再申訴,且不在地方軍事法院官兵權益保障會所在地住居或服役者,其住居或服役於臺灣地區、大陸地區、香港、澳門或於國外者,計算本法第六十二條第二項所定二十日,準用前四條規定。

第7條


﹝1﹞本辦法自本法施行之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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