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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違紀罰款分期繳納辦法

【發布日期】114.07.31【發布機關】國防部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七月三十一日國防部國規委會字第114021688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5條;並自陸海空軍懲罰法施行之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八月八日行政院院授人培字第11430259621號令發布「陸海空軍懲罰法」定自一百十四年八月六日施行

【法規內容】

第1條


﹝1﹞本辦法依陸海空軍懲罰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七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1﹞軍人因違紀行為受罰款懲罰(以下簡稱受懲罰人),依其經濟狀況,不能一次完納罰款者,得於懲罰令送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填具申請書,檢附相關證明文件、資料,向權責機關申請核准後,免息分期繳納。
﹝2﹞前項經濟狀況之認定基準及應檢附之證明文件如下:
  一、因災害防救法第二條第一款所定災害、傳染病防治法第三條第一項所定傳染病,或其他重大變故,受有重大財產之損失,並持有中央機關、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區)公所開立之受災證明。
  二、本人或法定代理人為低收入戶,持有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區)公所依規定開立之低收入戶證明。
﹝3﹞受懲罰人因天災、事變或不可抗力之事由,致不能於規定期間內提出第一項申請者,得於其原因消滅後十日內申請回復原狀,並同時補行分期繳納罰款之申請。

第3條


﹝1﹞本辦法所稱分期繳納,指每期以一個月計算,分次繳納應繳罰款。
﹝2﹞權責機關受理前條第一項申請後,應依下列基準酌情核准免息分期繳納之期數:
  一、未滿新臺幣二十萬元罰款,至多得分十二期。
  二、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未滿五十萬元罰款,至多得分二十四期。
  三、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罰款,至多得分三十六期。
﹝3﹞依本法第七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於受懲罰人具現役軍人身分期間,自月支待遇總額中扣抵三分之一以下者,分期期數不受前項各款規定之限制。但不得逾本法第六十九條但書規定執行期間,並應酌留廢止分期後移送行政執行所需期間。
﹝4﹞分期繳納罰款,每期金額不得低於新臺幣二千五百元。

第4條


﹝1﹞受懲罰人經權責機關核准免息分期繳納罰款者,應於收受核准通知書之次日起十日內繳納第一期罰款,並於次月起,依分期繳納核准通知書所定日期,繳納分期罰款。
﹝2﹞經核准分期繳納罰款之受懲罰人,有一期罰款未按時繳納,視同全部到期,權責機關得以書面廢止分期核准,並定相當期間通知繳納;屆期未繳納者,依本法第七十二條第一項規定,以該懲罰處分為執行名義,移送行政執行。

第5條


﹝1﹞本辦法自本法施行之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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