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辦理農業生產因天然災害受損之現金救助、補助或低利貸款。
二、對於農業行庫及農、漁會提供資金辦理前款低利貸款所需之利息補貼。
三、辦理災情查報、實地勘查及抽查所需之費用。
四、管理及總務支出。
五、其他有關支出。
第6條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由農業特別收入基金管理會辦理之。
--95年10月30日修正前條文--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由農業特別收入基金管理委員會辦理之。
--93年11月19日修正前條文--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由農業綜合基金管理委員會辦理之。
第7條
本基金之保管及運用應注重收益性及安全性,其存儲並應依
國庫法及其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8條
本基金為應業務需要,得購買政府公債、國庫券或其他短期票券。
第9條
本基金所需工作人員,由農委會現職人員派兼之。
第10條
本基金有關預算編製與執行及決算編造,應依
預算法、
會計法、
決算法、
審計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11條
本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規定訂定會計制度。
第12條
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謄餘,以累積謄餘處理。
--93年11月19日修正前條文--
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得循預算程序撥充基金或以未分配賸餘處理。
第13條
本基金結束時,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應解繳國庫。
第14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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