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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簡讀版
廢:農業實驗研究教育及推廣人員獎勵辦法
【發布日期】111.06.09【發布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七十三年五月三十日經濟部(73)經農字第19471號令訂定發布
2‧中華民國七十五年十月十五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75)農糧字第13829號令修正發布
3‧中華民國七十七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77)農糧字第7020495A號令修正發布第3、5、6條條文
4‧中華民國七十八年九月二十七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78)農糧字第8020572A號令修正發布
5‧中華民國八十年八月三十一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80)農糧字第0020471A號令修正發布
6‧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五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89)農糧字第890020193號令修正發布全文8條;並自發布日起施行
7‧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三十一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0)農糧字第900020877號令修正發布第4條條文
8‧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三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糧字第0931070065號令修正發布第6條條文
9‧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三十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糧字第0931070472號令增訂發布第5-1條條文
10‧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四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字第0961040313號令修正發布第3、6條條文
11‧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三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字第1011045237號令修正發布第4、5-1、6條條文;刪除第5條條文
12‧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六月九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人字第1110112488號令修正發布名稱(農業發展有功人員獎勵辦法)及全文7條;並自一百十年十二月一日施行
【法規內容】
第1條
﹝1﹞本辦法依農業發展條例第六十八條規定訂定之。
第2條
﹝1﹞從事農業實驗、研究、教育及推廣人員,品德優良,並具有下列事蹟之一者,得為優秀農業人員候選人:
一、從事農業實驗研究獲有特殊成果,對農業改良具有重大貢獻者。
二、從事農業政策、農業產銷及農村社會研究,其成果對增進農民福祉具有重大貢獻者。
三、從事農業教育訓練工作,培育農業人才,具有重大貢獻者。
四、從事農業推廣工作對提高農場經營效率,改善農民生活品質具有重大貢獻者。
五、其他對農業發展有重大貢獻可資認定者。
第3條
﹝1﹞優秀農業人員候選人,應由其所屬或相關機關、學校、團體就符合條件者推薦之,每二年辦理一次,並於辦理當年三月一日起至四月三十日止,檢具推薦書三份,向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推薦。
第4條
﹝1﹞前條候選人由本會遴派(聘)本會人員及有關專家、學者評審之。
﹝2﹞評審應就候選人之品德操守及其對農業發展之貢獻與傑出成就之事蹟等項目予以詳細評審,並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個案評審:由本會就各個推薦案件委請專家二人提供書面評審意見,必要時得約晤候選人或至現場訪問。
二、評審:由本會派(聘)十七人至二十一人組成評審小組,參考個案評審意見,評定入選名單,以十二人為限。
三、核定:由本會依評定入選名單核定得獎人。
﹝3﹞本會派(聘)任之個案評審及評審之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審查案件時,得依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支領審查費。
--101年3月3日修正前條文--
﹝1﹞前條候選人由本會遴派(聘)本會人員及有關專家、學者評審之。
﹝2﹞評審應就候選人之品德操守及其對農業發展之貢獻與傑出成就之事蹟等項目予以詳細評估,並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個案評審:由本會就各個推薦案件派(聘)三人進行評審,必要時得約晤候選人或至現場訪問。
二、初審:由本會派(聘)十五人至十九人組成初審小組,就個案評審結果,評定初審入選名單,以二十四人為原則。
三、複審:由本會派(聘)十七人至二十一人組成評審小組,就初審入選名單予以審查,並評定複審入選名單,以十二人為限。
四、核定:由本會依複審入選名單核定得獎人。
﹝3﹞本會派(聘)之評審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審查案件時,得依規定支領審查費。
第5條(刪除)
--101年3月3日修正前條文--
﹝1﹞候選人之主要事蹟已獲國內其他機構、財團法人團體頒給獎金者,不予重複敘獎。
第5-1條
﹝1﹞為持續激勵農業實驗及研究創新,依本辦法獲獎之人員,其於獲獎十年後,得以不同事蹟被推薦為候選人。
--101年3月3日修正前條文--
﹝1﹞為持續激勵農業實驗及研究創新,依本辦法
第二條第一款及第二款事由獲獎之人員,其於獲獎十年後,得以不同事蹟被推薦為候選人。
第6條
﹝1﹞優秀農業人員得獎人每人頒給獎狀乙紙及獎金新臺幣三十萬元。但得獎人屬
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所定之適用對象,不頒給獎金。
﹝2﹞前項頒獎,由本會定期公開表揚之。
--101年3月3日修正前條文--
﹝1﹞優秀農業人員得獎人每人頒給獎狀乙紙及獎金新臺幣三十萬元。
﹝2﹞前項頒獎,由本會定期公開表揚之。
第7條
﹝1﹞本辦法所需經費由本會依年度需要編列預算支應。
第8條
﹝1﹞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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