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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簡讀版法律用語辭典


農業金融策劃委員會設置辦法

【發布日期】93.04.20【發布機關】行政院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五十九年六月十八日行政院第1176次院會修正通過
2‧中華民國六十九年十月十七日中央銀行(69)台央業字第1315號函修正名稱及全文9條
3‧中華民國七十三年二月二十八日行政院(73)台財字第2809號令修正發布
4‧中華民國七十四年二月十一日行政院(74)台財字第2785號令修正發布
5‧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月十三日行政院(88)台財字第37457號令修正發布第2、3條條文
6‧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四日行政院令修正發布全文7條;並自發布日起施行(名稱:中央銀行農業金融策劃委員會設置辦法)
7‧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五日行政院院臺財字第0920050520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7條;本辦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另以命令定之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日行政院院臺農字第0930014841號令發布定自九十三年四月二十日施行
8‧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日行政院院臺農字第0930014841號令修正發布第46條條文;並自九十三年四月二十日施行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三日中央銀行台央業字第0930021688號函移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列管

【法規內容】

第1條


  本辦法依農業發展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應設立農業金融策劃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策劃審議農業金融政策及農業金融體系。

第3條


  本委員會置委員七人至九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任委員兼任,其餘委員,由召集人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副主任委員一人。
  二、中央銀行副總裁一人。
  三、財政部次長一人。
  四、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代表一人。
  五、對農業金融素有研究之專家、學者。

第4條


  本委員會會議時,得邀請下列人員列席: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金融局局長。
  二、中央銀行業務局局長。
  三、財政部金融局局長。
  四、中國農民銀行總經理。
  五、臺灣土地銀行總經理。
  六、合作金庫銀行總經理。
  七、農會或漁會代表一人。
  八、其他有關人員。

   --93年4月20日修正前條文--


  本委員會會議時,得邀請下列人員列席: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輔導處處長。
  二、中央銀行業務局局長。
  三、財政部金融局局長。
  四、中國農民銀行總經理。
  五、臺灣土地銀行總經理。
  六、合作金庫銀行總經理。
  七、臺灣省農會總幹事。
  八、其他有關人員。

第5條


  本委員會所作之決議及建議事項,交由原承辦機關分別辦理。

第6條


  本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並酌置工作人員六人至十人,均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金融局相關人員派兼之。

   --93年4月20日修正前條文--


  本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並酌置工作人員六人至十人,均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相關人員派兼之。

第7條


  本辦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另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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