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委員會置委員七人至九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任委員兼任,其餘委員,由召集人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副主任委員一人。
二、中央銀行副總裁一人。
三、財政部次長一人。
四、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代表一人。
五、對農業金融素有研究之專家、學者。
第4條
本委員會會議時,得邀請下列人員列席: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金融局局長。
二、中央銀行業務局局長。
三、財政部金融局局長。
四、中國農民銀行總經理。
五、臺灣土地銀行總經理。
六、合作金庫銀行總經理。
七、農會或漁會代表一人。
八、其他有關人員。
--93年4月20日修正前條文--
本委員會會議時,得邀請下列人員列席: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輔導處處長。
二、中央銀行業務局局長。
三、財政部金融局局長。
四、中國農民銀行總經理。
五、臺灣土地銀行總經理。
六、合作金庫銀行總經理。
七、臺灣省農會總幹事。
八、其他有關人員。
第5條
本委員會所作之決議及建議事項,交由原承辦機關分別辦理。
第6條
本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並酌置工作人員六人至十人,均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金融局相關人員派兼之。
--93年4月20日修正前條文--
本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並酌置工作人員六人至十人,均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相關人員派兼之。
第7條
本辦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另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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