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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簡讀版。法律用語辭典
農藥管理規費收費標準
【發布日期】114.08.25【發布機關】農業部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四月十五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防字第0991484402號令訂定發布全文9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七月二十七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125014346號公告第6條、第8條所列屬「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一百十二年八月一日起改由「農業部」管轄
2‧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八月二十五日農業部農防字第1141876214號令修正發布第1、5~7條條文及第3條條文之附表一、第4條條文之附表二
【法規內容】
第1條
--114年8月25日修正前條文--
第2條
﹝1﹞申請農藥田間試驗準則第五條所定國內田間試驗設計書之審查,每件收審查費新臺幣二千元。
第3條
﹝1﹞申請農藥管理法第十條第一項所定農藥標準規格之檢驗,及申請農藥檢查辦法第八條第一項所定之複驗,每一檢驗及複驗項目檢驗費之收費數額如附表一。
第4條
﹝1﹞申請農藥管理法第十條所定農藥核准登記,或農藥許可證申請及核發辦法第六條所定許可證應登記事項變更,其理化性及田間試驗資料審查費之收費數額如附表二。
第5條
﹝1﹞申請農藥管理法
第十條所定農藥核准登記,或農藥許可證申請及核發辦法
第六條所定許可證應登記事項變更,其毒理試驗資料審查費依農藥理化性及毒理試驗準則
第三條附件二附表所定試驗項目,按下列方式計收:
一、摘要資料審查,每件收費新臺幣五百元。
二、亞慢性毒性試驗、慢性毒性試驗及生物代謝試驗每一試驗項目審查收費新臺幣二千元。
三、前款以外試驗項目每一試驗項目審查收費新臺幣一千二百元。
--114年8月25日修正前條文--
﹝1﹞申請農藥管理法
第十條所定農藥核准登記,或農藥許可證申請及核發辦法
第六條所定許可證應登記事項變更,其毒理試驗資料審查費依農藥理化性及毒理試驗準則
第三條第二項附件二附表所定試驗項目,每一試驗項目收費新臺幣六百元;屬簡要資料者,每件收費新臺幣五百元。
第6條
﹝1﹞中央主管機關核發農藥許可證、農藥管理人員證書或農藥代噴技術人員證書,每件收費新臺幣一千元;補發、換發、展延或登記事項變更者,亦同。
--114年8月25日修正前條文--
﹝1﹞中央主管機關核發農藥許可證或農藥管理人員證書,每件收費新臺幣一千元;補發、換發、展延或登記事項變更者,亦同。
第7條
﹝1﹞核發下列證明文件者,每件收費新臺幣二百元:
一、農藥許可證之外文證明文件。
二、進口貨品減免稅捐證明書。
--114年8月25日修正前條文--
﹝1﹞核發下列證明文件者,每件收費新臺幣二百元:
一、農藥代噴技術人員證明書。
二、農藥許可證之外文證明文件。
三、進口貨品減免稅捐證明書。
第8條
﹝1﹞中央主管機關辦理農藥許可證之核發、展延或應登記事項變更之審查,認有赴國外生產工廠進行實地查核之必要者,其費用比照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由申請人負擔。
第9條
﹝1﹞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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