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網路資訊內容,應由醫療機構負責其正確性,不得有與事實不符或無法積極證明其為真實之內容。
第7條
﹝1﹞網路資訊所載之醫療或健康知識,應標示製作或更新日期,並加註內容來源或主要科學文獻依據。
第8條
﹝1﹞本辦法自發布後六個月施行。
﹝2﹞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104年11月3日修正前條文--
﹝1﹞本辦法自發布後六個月施行。
回頁首〉〉
【編註】本超連結法規檔提供學習與參考為原則;如需正式引用,請以政府公告版為準。
如有發現待更正部份及您所需本站未收編之法規,敬請
告知,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