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淨空法師:【念佛就有佛光注照,凶神惡煞看到佛光照你,不敢傷害你】 |  | |
【法規名稱】
。法律用語辭典
金漫獎獎勵辦法
【發布日期】112.04.21【發布機關】文化部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五日行政院新聞局新版四字第1010420281Z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3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十五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10131134號公告第5條第1項、第4項、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0條、第11條第1項第3款、第4款、第12條第1項、第3項所列屬「行政院新聞局」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一年五月二十日起改由「文化部」管轄【原條文】
2‧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三月十四日文化部文版字第10220065452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3條;並自發布日施行【原條文】
3‧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十七日文化部文版字第10320223151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3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4‧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十二日文化部文版字第10620103002號令修正發布第3~8條條文
5‧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八日文化部文版字第10920123132號令修正發布第2~4、6條條文;刪除第7條條文
6‧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四月二十日文化部文版字第11020106923號令修正發布第2~4、6條條文
7‧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五月十三日文化部文版字第11120149322號令修正發布第2~4、6條條文
8‧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四月二十一日文化部文版字第11220106742號令修正發布第4、6、11、12條條文
【法規內容】
第1條
﹝1﹞本辦法依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1﹞本辦法獎勵對象如下:
一、從事原創漫畫創作之個人。
二、出版發行優良漫畫出版品之個人、事業、公(協)會、法人、商號或團體及其從業人員。
三、對推動我國漫畫產業有具體成就或貢獻之個人、事業、法人或團體。
﹝2﹞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個人或從業人員,為本國人者,應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屬外籍人士者,應領有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之工作許可證明文件(但
就業服務法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
∩
--111年5月13日修正前條文--
﹝1﹞本辦法獎勵對象如下:
一、從事原創漫畫創作之個人。
二、出版發行優良漫畫出版品之個人、事業、公(協)會、法人或團體及其從業人員。
三、對推動我國漫畫產業有具體成就或貢獻之個人、出版事業、法人或團體。
﹝2﹞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個人或從業人員,指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之國民。
--110年4月20日修正前條文--
﹝1﹞本辦法獎勵對象如下:
一、從事原創漫畫創作之個人。
二、出版發行優良漫畫出版品之個人、出版事業、漫畫出版相關公(協)會及其從業人員。
三、對推動我國漫畫產業有具體成就或貢獻之個人、出版事業、法人或團體。
﹝2﹞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個人或從業人員,指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之國民。
--109年5月8日修正前條文--
﹝1﹞本辦法獎勵對象如下:
一、從事漫畫創作之個人。
二、出版發行優良漫畫出版品之出版事業、漫畫出版相關公(協)會及其從業人員。
三、對推動我國漫畫產業有具體成就或貢獻之個人、出版事業、法人或團體。
﹝2﹞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個人或從業人員,指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之國民。
∪
第3條
﹝1﹞本辦法獎勵項目如下:
一、漫畫新人獎。
二、跨域應用獎。
三、漫畫編輯獎。
四、年度漫畫獎。
五、金漫大獎。
六、特別貢獻獎。∩
--111年5月13日修正前條文--
﹝1﹞本辦法獎勵項目如下:
一、漫畫新人獎。
二、跨域應用獎。
三、漫畫編輯獎。
四、年度漫畫獎。
五、金漫大獎。
六、特別貢獻獎。
七、政府漫畫獎。
--110年4月20日修正前條文--
﹝1﹞本辦法獎勵項目如下:
一、漫畫新人獎。
二、跨域應用獎。
三、漫畫編輯獎。
四、年度漫畫獎。
五、金漫大獎。
六、特別貢獻獎。
--109年5月8日修正前條文--
﹝1﹞本辦法獎勵項目如下:
一、漫畫新人獎。
二、跨域應用獎。
三、漫畫編輯獎。
四、單元漫畫獎。
五、兒童漫畫獎。
六、少年漫畫獎。
七、少女漫畫獎。
八、青年漫畫獎。
九、年度漫畫大獎。
十、特別貢獻獎。
--106年4月12日修正前條文--
﹝1﹞本辦法獎勵項目如下:
一、漫畫新人獎。
二、原型設計獎。
三、漫畫編輯獎。
四、單元漫畫獎。
五、兒童漫畫獎。
六、少年漫畫獎。
七、少女漫畫獎。
八、青年漫畫獎。
九、年度漫畫大獎。
十、特別貢獻獎。
∪
第4條
﹝1﹞本辦法獎勵方式如下:
一、入圍前條第一款至第三款獎項者,每一獎項之名額以三名為限,各頒發入圍獎牌一面及入圍獎金一萬元;入圍前條第四款獎項者,以十五名為限,各頒發入圍獎牌一面及入圍獎金一萬元;入圍作品由二人以上共同創作者,入圍獎牌各一,入圍獎金均分。獲獎者不重複頒發入圍獎金。
二、漫畫新人獎、跨域應用獎及漫畫編輯獎得獎者各一名,各頒給獎座一座及獎金新臺幣十五萬元。
三、年度漫畫獎得獎者六名,各頒給獎座一座,以及獎金各新臺幣三十萬元;若得獎作品已由事業、公(協)會、法人、商號或團體出版發行或於數位漫畫平臺公開傳輸,頒給獎座一座;若得獎作品為個人、事業、公(協)會、法人、商號或團體與政府機關(構)共同合作者,另頒給共同合作出版或發行之政府機關(構)獎座一座。
四、金漫大獎得獎者,由金漫獎評審會(以下簡稱評審會)自獲前條第四款獎項之得獎者中評選出,另頒給獎座一座,以及獎金新臺幣二十萬元;若得獎作品已由事業、公(協)會、法人、商號或團體出版發行或於數位漫畫平臺公開傳輸,頒給獎座一座;若得獎作品為個人、事業、公(協)會、法人、商號或團體與政府機關(構)共同合作者,另頒給共同合作出版或發行之政府機關(構)獎座一座。
五、特別貢獻獎得獎者一名,頒給獎座一座及獎金新臺幣十五萬元。
六、得獎作品由二人以上共同創作者,獎座各一;其有獎金者,獎金均分。
七、評審會應自前條之參賽作品中,評選出各類獎項入圍者及得獎者。但未達標準者,評審會得為減少或從缺之決定。∩
--112年4月21日修正前條文--
﹝1﹞本辦法獎勵方式如下:
一、入圍前條第一款至第三款獎項者,每一獎項之名額以三名為限,各頒發入圍獎牌一面及入圍獎金一萬元;入圍前條第四款獎項者,以十五名為限,各頒發入圍獎牌一面及入圍獎金一萬元;入圍作品由二人以上共同創作者,入圍獎牌各一,入圍獎金均分。獲獎者不重複頒發入圍獎金。
二、漫畫新人獎、跨域應用獎及漫畫編輯獎得獎者各一名,各頒給獎座一座及獎金新臺幣十五萬元。
三、年度漫畫獎得獎者六名,各頒給獎座一座,以及獎金各新臺幣三十萬元;若得獎作品已由事業、公(協)會、法人、商號或團體出版發行,頒給獎座一座;若得獎作品為個人、事業、公(協)會、法人、商號或團體與政府機關(構)共同合作者,另頒給共同合作出版或發行之政府機關(構)獎座一座。
四、金漫大獎得獎者,由金漫獎評審會(以下簡稱評審會)自獲前條第四款獎項之得獎者中評選出,另頒給獎座一座,以及獎金新臺幣二十萬元;若得獎作品已由事業、公(協)會、法人、商號或團體出版發行,頒給獎座一座;若得獎作品為個人、事業、公(協)會、法人、商號或團體與政府機關(構)共同合作者,另頒給共同合作出版或發行之政府機關(構)獎座一座。
五、特別貢獻獎得獎者一名,頒給獎座一座及獎金新臺幣十五萬元。
六、得獎作品由二人以上共同創作者,獎座各一;其有獎金者,獎金均分。
七、評審會應自前條之參賽作品中,評選出各類獎項入圍者及得獎者。但未達標準者,評審會得為減少或從缺之決定。
--111年5月13日修正前條文--
﹝1﹞本辦法獎勵方式如下:
一、入圍前條第一款至第三款及第七款獎項者,每一獎項之名額以三名為限,各頒發入圍獎牌一面;入圍前條第四款獎項者,以十五名為限,各頒發入圍獎牌一面;入圍作品由二人以上共同創作者,入圍獎牌各一。
二、漫畫新人獎、跨域應用獎及漫畫編輯獎得獎者各一名,各頒給獎座一座及獎金新臺幣十五萬元。
三、年度漫畫獎得獎者六名,各頒給獎座一座,以及獎金各新臺幣三十萬元;若得獎作品已由出版事業出版發行,頒給該出版事業獎座一座。
四、金漫大獎得獎者,由金漫獎評審會(以下簡稱評審會)自獲前條第四款獎項之得獎者中評選出,另頒給獎座一座,以及獎金新臺幣二十萬元;若得獎作品已由出版事業出版發行,頒給該出版事業獎座一座。
五、特別貢獻獎得獎者一名,頒給獎座一座。
六、政府漫畫獎得獎者一名,各頒發共同合作出版之民間事業或公(協)會或法人或團體、個人及政府機關(構)獎座一座。
七、得獎作品由二人以上共同創作者,獎座各一;其有獎金者,獎金均分。
八、評審會應自前條之參賽作品中,評選出各類獎項入圍者及得獎者。但未達標準者,評審會得為減少或從缺之決定。
--110年4月20日修正前條文--
﹝1﹞本辦法獎勵方式如下:
一、入圍前條第一款至第三款獎項者,每一獎項之名額以三名為限,各頒發入圍獎牌一面;入圍前條第四款獎項者,以十五名為限,各頒發入圍獎牌一面;入圍作品由二人以上共同創作者,入圍獎牌各一。
二、漫畫新人獎、跨域應用獎及漫畫編輯獎得獎者各一名,各頒給獎座一座及獎金新臺幣十五萬元。
三、年度漫畫獎得獎者六名,各頒給獎座一座,以及獎金各新臺幣三十萬元;若得獎作品已由出版事業出版發行,頒給該出版事業獎座一座。
四、金漫大獎得獎者,由金漫獎評審會(以下簡稱評審會)自獲前條第四款獎項之得獎者中評選出,另頒給獎座一座,以及獎金新臺幣二十萬元;若得獎作品已由出版事業出版發行,頒給該出版事業獎座一座。
五、特別貢獻獎得獎者一名,頒給獎座一座。
六、得獎作品由二人以上共同創作者,獎座各一;其有獎金者,獎金均分。
七、評審會應自前條之參賽作品中,評選出各類獎項入圍者及得獎者。但未達標準者,評審會得為減少或從缺之決定。
--109年5月8日修正前條文--
﹝1﹞本辦法獎勵方式如下:
一、入圍前條第一款至第八款獎項者,每一獎項之名額以三名為限,各頒發入圍獎牌一面;入圍作品由二人以上共同創作者,入圍獎牌各一,但以頒發五面獎牌為限,超過部分,文化部(以下稱本部)同意無償授權由其餘入圍者自費製作。
二、漫畫新人獎、跨域應用獎及漫畫編輯獎得獎者各一名,各頒給獎座一座及獎金新臺幣十五萬元。
三、單元漫畫獎、兒童漫畫獎、少年漫畫獎、少女漫畫獎、青年漫畫獎得獎者各一名,各頒給獎座一座、獎金新臺幣三十萬元,另各頒給出版發行上開得獎作品之出版事業獎座一座。
四、年度漫畫大獎及特別貢獻獎之得獎者各一名,各頒給獎座一座,另頒給出版發行年度漫畫大獎得獎作品之出版事業獎座一座。
五、年度漫畫大獎得獎者,由金漫獎評審會(以下簡稱評審會)自獲前條第五款至第八款獎項之得獎者中評選出。
六、參賽者若以系列集數作品報名前條第四款至第八款獎項,並獲同一獎項三次,不得再次以該作品報名該獲獎獎項。
七、得獎作品由二人以上共同創作者,獎座各一。但以頒發五座獎座為限,超過部分,本部同意無償授權由其餘得獎者自費製作;其有獎金者,獎金均分。
八、評審會應自前條之參賽作品中,評選出各類獎項入圍者及得獎者。但未達標準者,評審會得為減少或從缺之決定。
--106年4月12日修正前條文--
﹝1﹞本辦法獎勵方式如下:
一、入圍前條第一款至第八款獎項者,每一獎項之名額以三名為限,各頒發入圍獎牌一面;入圍作品由二人以上共同創作者,入圍獎牌各一,但以頒發五面獎牌為限,超過部分,文化部(以下稱本部)同意無償授權由其餘入圍者自費製作。
二、漫畫新人獎、原型設計獎及漫畫編輯獎得獎者各一名,各頒給獎座一座及獎金新臺幣十五萬元。
三、單元漫畫獎、兒童漫畫獎、少年漫畫獎、少女漫畫獎、青年漫畫獎得獎者各一名,各頒給獎座一座、獎金新臺幣三十萬元,另各頒給出版發行上開得獎作品之出版事業獎座一座。
四、年度漫畫大獎及特別貢獻獎之得獎者各一名,各頒給獎座一座,另頒給出版發行年度漫畫大獎得獎作品之出版事業獎座一座。
五、年度漫畫大獎得獎者,由金漫獎評審會(以下簡稱評審會)自獲前條第五款至第八款獎項之得獎者中評選出。
六、得獎作品由二人以上共同創作者,獎座各一。但以頒發五座獎座為限,超過部分,本部同意無償授權由其餘得獎者自費製作;其有獎金者,獎金均分。
七、評審會應自前條之參賽作品中,評選出各類獎項入圍者及得獎者。但未達標準者,評審會得為減少或從缺之決定。
∪
第5條
﹝1﹞為辦理本辦法各獎項之評審事項,本部得遴聘專業人士組成評審會,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評審會應有經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始得開會,並應有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始得決議;評審委員於受聘任時,應出具同意書,同意本部將其姓名連同其它評審委員名單於各類獎項得獎者名單公布後對外公開。
﹝2﹞評審委員應就各獎項之參賽作品或參賽者表現,審酌其作品內容、技法、角色故事、延伸或參賽者之具體表現或特殊貢獻等事項進行評審;其評審標準由評審會議定之。
﹝3﹞評審委員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審查費、出席費或交通費。
﹝4﹞評審委員應秉持利益迴避原則,公正執行職務;評審委員於評審會議召開前,應簽署聲明書,聲明與評審之報名參賽作品及參賽者無職務或其他利益牽涉,並同意對評審會議相關事項保密。評審委員違反聲明事項者,本部得終止該委員之聘任;評審委員與評審之報名參賽作品及參賽者有職務或其他利益牽涉,或有行政程序法第
三十二條、第
三十三條規定情形之一者,應予迴避而未迴避者,經本部查證屬實者,本部並得撤銷該報名參賽作品及參賽者之入圍、得獎資格。
--106年4月12日修正前條文--
﹝1﹞為辦理本辦法各獎項之評審事項,本部得遴聘專業人士組成評審會,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評審會應有經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始得開會,並應有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始得決議。
﹝2﹞評審委員應就各獎項之參賽作品或參賽者表現,審酌其作品內容、技法、角色故事、延伸或參賽者之具體表現或特殊貢獻等事項進行評審;其評審標準由評審委員會議定之。
﹝3﹞評審委員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審查費、出席費或交通費。
﹝4﹞評審委員應秉持利益迴避原則,公正執行職務;評審委員於評審會議召開前,應簽署聲明書,聲明與評審之報名參賽作品及參賽者無職務或其他利益牽涉,並同意對評審會議相關事項保密。評審委員違反聲明事項者,本部得終止該委員之聘任;評審委員與評審之報名參賽作品及參賽者有職務或其他利益牽涉,或有行政程序法第
三十二條、第
三十三條規定情形之一者,應予迴避而未迴避者,經本部查證屬實者,本部並得撤銷該報名參賽作品及參賽者之入圍、得獎資格。
第6條
﹝1﹞除以下各類獎項另有規定外,應以實體或數位漫畫作品報名參賽。但翻譯作品不得報名參賽。
一、漫畫新人獎:
(一)於報名年度前一年之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首度在我國境內個人出版或經由商業通路或數位平臺,出版發行或公開傳輸漫畫作品之個人。曾報名參加
第三條第一款及第四款獎項者,不得報名本獎項。
(二)參賽作品不限主題及呈現方式,內容應具完整性。其中數位漫畫作品不得少於三百格。實體漫畫作品如於雜誌期刊連載者,應不得少於一百頁。
二、漫畫編輯獎:
(一)於報名年度前一年之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應為首度在我國境內經由數位平臺或商業通路,公開傳輸或出版發行漫畫出版品(出版日期依版權頁登載日期為準),參賽者在該作品著作權頁載明擔任編輯相關職務者或於數位平臺擔任編輯職務者,且對臺灣原創漫畫作品之出版及推廣有具體成效或特殊表現。
(二)參賽作品不限主題及呈現方式,就已出版發行或於數位平臺公開傳輸之漫畫作品,輔以結合資源、完整展現漫畫主題之編輯過程以及參與編輯人員背景說明。
三、跨域應用獎:
(一)於報名年度前一年之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利用已出版發行或數位平臺公開傳輸之臺灣原創漫畫作品進行跨域應用之個人、事業、公(協)會、法人、商號、團體。
(二)參賽作品不限主題及呈現方式,利用已出版發行或數位平臺公開傳輸之臺灣原創漫畫作品,進行跨域創製、展覽與技術交流等應用媒合。
四、年度漫畫獎:
(一)於報名年度前一年之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首度在我國境內個人出版或經由數位平臺或商業通路,公開傳輸或出版發行漫畫作品(出版日期依版權頁登載日期為準)之個人,或作品之事業、公(協)會、法人、商號或團體報名參賽;若為個人、事業、公(協)會、法人、商號或團體與政府機關(構)共同合作之作品,應取得該政府機關(構)授權同意後始得報名參賽。
(二)參賽作品不限主題及呈現方式。其中數位漫畫作品不得少於三百格。實體漫畫作品如於雜誌期刊連載者,應不得少於一百頁。
五、特別貢獻獎:由對推動我國漫畫產業有具體成就或特殊貢獻之國民報名參賽,或由政府機關(構)、學術機構、事業、法人、團體、學者專家就推動我國漫畫產業有具體成效或特殊貢獻之國民推薦參賽;推薦人如獲聘為評審委員,得於評審會議時,陳述推薦理由,但於評審得獎人人選時應自行迴避,不得參與投票。
∩
--112年4月21日修正前條文--
﹝1﹞除以下各類獎項另有規定外,應以實體或數位漫畫作品報名參賽。但翻譯作品不得報名參賽。
一、漫畫新人獎:
(一)於報名年度前一年之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首度在我國境內個人出版或經由商業通路或漫畫數位平臺,出版發行或公開傳輸漫畫作品之個人。曾報名參加
第三條第一款及第四款獎項者,不得報名本獎項。
(二)參賽作品不限主題及呈現方式,內容應具完整性。
二、漫畫編輯獎:
(一)於報名年度前一年之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應為首度在我國境內經由漫畫數位平臺或商業通路,公開傳輸或出版發行漫畫出版品(出版日期依版權頁登載日期為準),參賽者在該作品著作權頁載明擔任編輯相關職務者或於漫畫數位平臺擔任編輯職務者,且對臺灣原創漫畫作品之出版及推廣有具體成效或特殊表現。
(二)參賽作品不限主題及呈現方式,就已出版發行或於漫畫數位平臺公開傳輸之漫畫作品,輔以結合資源、完整展現漫畫主題之編輯過程以及參與編輯人員背景說明。
三、跨域應用獎:
(一)於報名年度前一年之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利用已出版發行或漫畫數位平臺公開傳輸之臺灣原創漫畫作品進行跨域應用之個人、事業、公(協)會、法人、商號、團體。
(二)參賽作品不限主題及呈現方式,利用已出版發行或漫畫數位平臺公開傳輸之臺灣原創漫畫作品,進行跨域創製、展覽與技術交流等應用媒合。
四、年度漫畫獎:
(一)於報名年度前一年之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首度在我國境內個人出版或經由漫畫數位平臺或商業通路,公開傳輸或出版發行漫畫作品(出版日期依版權頁登載日期為準)之個人,或作品之事業、公(協)會、法人、商號或團體報名參賽;若為個人、事業、公(協)會、法人、商號或團體與政府機關(構)共同合作之作品,應取得該政府機關(構)授權同意後始得報名參賽。
(二)參賽作品不限主題及呈現方式。其中數位漫畫作品不得少於三百格。實體漫畫作品如於雜誌期刊連載者,應不得少於一百頁。
五、特別貢獻獎:由對推動我國漫畫產業有具體成就或特殊貢獻之國民報名參賽,或由政府機關(構)、學術機構、事業、法人、團體、學者專家就推動我國漫畫產業有具體成效或特殊貢獻之國民推薦參賽;推薦人如獲聘為評審委員,得於評審會議時,陳述推薦理由,但於評審得獎人人選時應自行迴避,不得參與投票。
--111年5月13日修正前條文--
﹝1﹞除以下各類獎項另有規定外,應以實體或數位漫畫作品報名參賽。
一、漫畫新人獎:
(一)於報名前一年度之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首度在我國境內個人出版或經由商業通路或漫畫數位平臺,出版發行或公開傳輸漫畫作品之個人。曾報名參加
第三條第一款及第四款獎項者,不得報名本獎項。
(二)參賽作品不限主題及呈現方式,內容應具完整性。
二、漫畫編輯獎:
(一)於報名年度前一年內,在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登記且出版發行漫畫出版品之出版事業或漫畫數位平臺擔任編輯職務,對臺灣原創漫畫作品之出版及推廣有具體成效或特殊表現。
(二)參賽作品不限主題及呈現方式,就已出版發行或於漫畫數位平臺公開傳輸之漫畫作品,輔以結合資源、完整展現漫畫主題之編輯過程以及參與編輯人員背景說明,且為主責編輯職務者。
三、跨域應用獎:
(一)報名年度前一年內利用已出版發行或漫畫數位平臺公開傳輸之臺灣原創漫畫作品進行跨域應用之個人、事業、法人或團體。
(二)參賽作品不限主題及呈現方式,利用已出版發行或漫畫數位平臺公開傳輸之臺灣原創漫畫作品,進行跨域創製、展覽與技術交流等應用媒合。
四、年度漫畫獎:
(一)由報名年度前一年內在我國境內個人出版或經由漫畫數位平臺或商業通路,公開傳輸或出版發行漫畫作品(出版日期依版權頁登載日期為準)之個人,或作品之出版事業、法人或團體報名參賽。
(二)參賽作品不限主題及呈現方式。其中數位漫畫作品不得少於三百格。實體漫畫作品如於雜誌期刊連載者,應不得少於一百頁。
五、特別貢獻獎:由對推動我國漫畫產業有具體成就或特殊貢獻之國民報名參賽,或由政府機關、學術機構、大眾傳播事業、法人、團體、學者專家就推動我國漫畫產業有具體成效或特殊貢獻之國民推薦參賽;推薦人如獲聘為評審委員,得於評審會議時,陳述推薦理由,但於評審得獎人人選時應自行迴避,不得參與投票。
六、政府漫畫獎:
(一)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於報名年度前一年內,與政府機關(構)共同合作之公開傳輸或出版發行漫畫作品(出版日期依版權頁登載日期為準),並取得該政府機關(構)授權同意報名參賽之民間事業、公(協)會、法人、團體或個人報名參賽。
(二)參賽作品不限主題及呈現方式。其中數位漫畫作品不得少於三百格。實體漫畫作品如於雜誌期刊連載者,應不得少於一百頁。
--110年4月20日修正前條文--
﹝1﹞除以下各類獎項另有規定外,應以實體或數位漫畫作品報名參賽。
一、漫畫新人獎:
(一)於報名前一年度之一月一日起首度在我國境內個人出版或經由商業通路或漫畫數位平臺,出版發行或公開傳輸漫畫作品之個人。曾報名參加
第三條第一款及第四款獎項者,不得報名本獎項。
(二)參賽作品不限主題及呈現方式,內容應具完整性。
二、漫畫編輯獎:
(一)於報名年度前一年內,在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登記且出版發行漫畫出版品之出版事業或漫畫數位平臺擔任編輯職務,對臺灣原創漫畫作品之出版及推廣有具體成效或特殊表現。
(二)參賽作品不限主題及呈現方式,就已出版發行或於漫畫數位平臺公開傳輸之漫畫作品,輔以結合資源、完整展現漫畫主題之編輯過程以及參與編輯人員背景說明,且為主責編輯職務者。
三、跨域應用獎:
(一)報名年度前一年內利用已出版發行或漫畫數位平臺公開傳輸之臺灣原創漫畫作品進行跨域應用之個人、出版事業、法人或團體。
(二)參賽作品不限主題及呈現方式,利用已出版發行或漫畫數位平臺公開傳輸之臺灣原創漫畫作品,進行跨域創製、展覽與技術交流等應用媒合。
四、年度漫畫獎:
(一)由報名年度前一年內在我國境內個人出版或經由漫畫數位平臺或商業通路,公開傳輸或出版發行漫畫作品(出版日期依版權頁登載日期為準)之個人,或作品之出版事業、法人或團體報名參賽。
(二)參賽作品不限主題及呈現方式。其中數位漫畫作品不得少於三百格。實體漫畫作品如於雜誌期刊連載者,應不得少於一百頁。
五、特別貢獻獎:由對推動我國漫畫產業有具體成就或特殊貢獻之國民報名參賽,或由政府機關、學術機構、大眾傳播事業、法人、團體、學者專家就推動我國漫畫產業有具體成效或特殊貢獻之國民推薦參賽;推薦人如獲聘為評審委員,得於評審會議時,陳述推薦理由,但於評審得獎人人選時應自行迴避,不得參與投票。
六、發行漫畫出版品之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機構或政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不得報名參賽。
--109年5月8日修正前條文--
﹝1﹞除以下各類獎項另有規定外,應以實體或數位漫畫作品報名參賽。其中數位漫畫作品不得少於六百格,且其發表作品之數位平臺經營者需為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登記或立案之法人。實體漫畫作品如於雜誌期刊連載者,應不得少於一百五十頁。
一、漫畫新人獎:於報名年度前一年度之一月一日前未曾在我國境內經由商業通路或網際網路數位平臺,出版發行或公開傳輸漫畫作品之個人。曾報名參加
第三條第一款、第四款至第八款獎項者,不得報名本獎項。
二、漫畫編輯獎:於報名年度前一年內,在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登記且出版發行漫畫出版品之出版事業或網際網路數位平臺擔任編輯職務,對臺灣原創漫畫作品之出版及推廣有具體成效或特殊表現。
三、跨域應用獎:報名年度前一年內利用已出版發行或網際網路數位平臺公開傳輸之臺灣原創漫畫作品進行跨域應用之個人、出版事業、法人或團體。
四、單元漫畫獎:由報名年度前一年內在我國境內經由商業通路或網際網路數位平臺,出版發行或公開傳輸漫畫作品(前開出版日期之規定,依版權頁登載日期為準)之個人,或委託出版發行,或於網際網路公開傳輸參賽作品之出版事業、法人或團體報名參賽。
五、兒童漫畫獎、少年漫畫獎、少女漫畫獎、青年漫畫獎:由報名年度前一年內,在我國境內經由商業通路或網際網路,出版發行或公開傳輸漫畫作品(前開出版日期之規定,依版權頁登載日期為準)之個人及出版發行或公開傳輸參賽作品之出版事業、法人或團體報名參賽。
六、特別貢獻獎:由報名年度前一年度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且對推動我國漫畫產業有具體成就或特殊貢獻之國民報名參賽,或由政府機關、學術機構、大眾傳播事業、法人、團體、學者專家就推動我國漫畫產業有具體成效或特殊貢獻之領有中華民國身分證之國民推薦參賽;推薦人如獲聘為評審委員,得於評審會議時,陳述推薦理由,但於評審得獎人人選時應自行迴避,不得參與投票。
七、發行漫畫出版品之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機構或政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不得報名參賽。
--106年4月12日修正前條文--
﹝1﹞各獎項報名、參賽者資格規定如下:
一、漫畫新人獎:由報名年度前一年度之一月一日前未曾在我國境內出版並經商業通路發行實體漫畫作品,且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之國民報名參賽。
二、漫畫編輯獎:由報名年度前一年內,在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登記且出版發行漫畫出版品之出版事業擔任編輯職務,對臺灣原創漫畫作品之出版及推廣有具體成效或特殊表現之國民報名參賽。
三、原型設計獎:由報名年度前一年內在我國境內出版發行之實體漫畫作品(前開日期之規定,均依版權頁登載日期為準),且實際參與原型設計之國民及出版發行參賽作品之出版事業報名參賽。
四、單元漫畫獎:由報名年度前一年內在我國境內出版發行實體漫畫作品(前開日期之規定,依版權頁登載日期為準)或未出版發行實體漫畫作品之國民報名參賽,或委託出版發行參賽作品之出版事業報名參賽。
五、兒童漫畫獎、少年漫畫獎、少女漫畫獎、青年漫畫獎:由報名年度前一年內,在我國出版發行實體漫畫作品(前開日期之規定,依版權頁登載日期為準)之國民及出版發行參賽作品之出版事業報名參賽。
六、特別貢獻獎:由報名年度前一年度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且對推動我國漫畫產業有具體成就或特殊貢獻之國民報名參賽,或由政府機關、學術機構、大眾傳播事業、法人、團體、學者專家就推動我國漫畫產業有具體成效或特殊貢獻之領有中華民國身分證之國民推薦參賽;推薦人如獲聘為評審委員,得於評審會議時,陳述推薦理由,但於評審得獎人人選時應自行迴避,不得參與投票。
七、發行漫畫出版品之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機構或政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不得報名參賽。
∪
第7條(刪除)∩
--109年5月8日修正前條文--
﹝1﹞各獎項參賽作品之應備條件:
一、漫畫新人獎:參賽作品不限主題及呈現方式,內容應具完整性。已出版或未出版之作品皆可報名參賽,未出版或數位漫畫作品篇幅不得少於四十八頁或二百四十格。
二、跨域應用獎:參賽作品不限主題及呈現方式,利用已出版發行或網際網路數位平臺公開傳輸之臺灣原創漫畫作品,進行跨域創製、展覽與技術交流等應用媒合。
三、漫畫編輯獎:參賽作品不限主題及呈現方式,就已出版發行或網際網路數位平臺公開傳輸之漫畫作品,輔以結合資源、完整展現漫畫主題之編輯過程以及參與編輯人員背景說明,且為主責編輯職務者。
四、單元漫畫獎:參賽作品不限主題,應以單格、四格或多格方式呈現。已出版或未出版之作品皆可報名參賽;其中未出版或數位漫畫之作品篇幅不得少於四十格。
五、兒童漫畫獎:參賽作品不限主題及呈現方式,應以未滿十二歲之讀者為主要閱讀對象,包括幼兒識讀、趣味、科普、知識、教學等皆可。
六、少年漫畫獎:參賽作品不限主題及呈現方式,應以十二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少年為主要閱讀對象。
七、少女漫畫獎:參賽作品不限主題及呈現方式,應以十二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少女為主要閱讀對象。
八、青年漫畫獎:參賽作品不限主題及呈現方式,以十八歲以上青年為主要閱讀對象,內容非屬第五款至第七款者。
--106年4月12日修正前條文--
﹝1﹞各獎項參賽作品之應備條件:
一、漫畫新人獎:參賽作品不限主題及呈現方式,內容應具完整性。已出版或未出版之作品皆可報名參賽,未出版之作品需以 A4 或 B4 之紙張規格報名參賽,其頁數不得少於四十八頁。
二、原型設計獎:參賽作品不限主題、格式及色彩,就已出版發行之實體漫畫作品中,針對個別人物、器物,挑選至少六幅足資結合漫畫主題、凸顯造型特色之原型設計畫稿(可為複印品),以 A4 或 B4 之紙張規格,並輔以設計理念以及參與設計人員背景說明呈現。
三、漫畫編輯獎:參賽作品不限主題及呈現方式,就已出版發行之實體漫畫作品,輔以結合資源、完整展現漫畫主題之編輯過程以及參與編輯人員背景說明,且為出版漫畫書版權頁所載之主責編輯職務者。
四、單元漫畫獎:參賽作品不限主題,應以單格、四格或多格方式呈現。已出版或未出版之作品皆可報名參賽;未出版之作品需以 A4 或 B4紙張規格報名參賽,且篇幅不得少於四十則。
五、兒童漫畫獎:參賽作品不限主題及呈現方式,應以未滿十二歲之讀者為主要閱讀對象,包括幼兒識讀、趣味、科普、知識、教學等皆可。
六、少年漫畫獎:參賽作品不限主題及呈現方式,應以十二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少年為主要閱讀對象。
七、少女漫畫獎:參賽作品不限主題及呈現方式,應以十二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少女為主要閱讀對象。
八、青年漫畫獎:參賽作品不限主題及呈現方式,以十八歲以上青年為主要閱讀對象,內容非屬第五款至第七款者。
∪
第8條
﹝1﹞各獎項一律採網路報名,各屆報名須知由本部另行公告之。
﹝2﹞入圍及得獎者均以報名參賽表所載資料為準,報名參賽者或推薦參賽者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變更。
--106年4月12日修正前條文--
﹝1﹞各獎項一律採網路報名,各屆報名須知由本部另定之。
﹝2﹞入圍及得獎者均以報名參賽表所載資料為準,報名參賽者或推薦參賽者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變更。
第9條
﹝1﹞本部應就報名、參賽者資格、參賽作品及報名應檢附之文件、資料進行審核,未符規定,經通知限期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仍不全者,均不予受理。補正以一次為限。
第10條
﹝1﹞對於各獎項入圍作品或參賽者資格有疑義時,應於入圍名單公布後十日內,檢具相關書面資料向本部提出,逾期提出者,應不予受理。
第11條
﹝1﹞報名者、入圍者、得獎者應履行之負擔規定:
一、不得以虛偽不實之文件、資料報名參賽。
二、應擔保其入圍、得獎之作品,均無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或其他權利或違反法律規定之情事。
三、應為入圍、得獎作品之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授權本部、本部授權之人,自該屆金漫獎入圍名單公布之日起,無償重製、散布、改作、編輯、公開展示、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傳輸入圍、得獎作品之封面、部分內容及簡介於金漫獎官方網站存續期間、當屆典禮手冊、金漫獎典禮現場及相關推廣活動使用。
四、依本部指定時間及方式領取獎金。
--112年4月21日修正前條文--
﹝1﹞報名者、入圍者、得獎者應履行之負擔規定:
一、不得以虛偽不實之文件、資料報名參賽。
二、應擔保其入圍、得獎之作品,均無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或其他權利或違反法律規定之情事。
三、應為入圍、得獎作品之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授權本部、本部授權之人,自該屆金漫獎入圍名單公布之日起,得永久將入圍、得獎作品之封面及其內容推廣使用。
四、依本部指定時間及方式領取獎金。
五、前項第三款所稱使用,係指於推廣活動中重製、散布、改作、編輯、公開展示、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全部或部分入圍、得獎作品。
第12條
﹝1﹞違反前條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者,本部應撤銷其入圍、得獎資格,入圍、得獎者並應將獎牌、獎座及獎金繳回本部。
﹝2﹞違反前條第四款規定者,視同放棄獎金請求權。
﹝3﹞經本部撤銷入圍、得獎資格者,自撤銷之日起二年內,不得報名、參賽本部金漫獎之各類獎項;其獎金未全數繳回者,亦同。
--112年4月21日修正前條文--
﹝1﹞違反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之一者,本部應撤銷其入圍、得獎資格,入圍、得獎者並應將獎牌、獎座及獎金繳回本部。
﹝2﹞違反前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者,視同放棄獎金請求權。
﹝3﹞經本部撤銷入圍、得獎資格者,自撤銷之日起二年內,不得報名、參賽本部金漫獎之各類獎項;其獎金未全數繳回者,亦同。
第13條
﹝1﹞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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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一百零二年三月十四日發布條文:::
【法規內容】
第1條
﹝1﹞本辦法依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1﹞本辦法獎勵對象如下:
一、出版發行優良漫畫出版品之出版事業、漫畫出版相關公(協)會及其從業人員。
二、對推動我國漫畫產業有具體成就或貢獻之個人、出版事業或漫畫出版相關公(協)會。
第3條
﹝1﹞本辦法獎勵項目如下:
一、年度漫畫貢獻獎。
二、年度漫畫大獎。
三、少年漫畫類獎。
四、少女漫畫類獎。
五、一般漫畫類獎。
六、漫畫新人獎。
七、最佳編輯獎。
八、終身成就獎。
九、評審特別獎。
第4條
﹝1﹞本辦法獎勵方式如下:
一、入圍前條第一款及第三款至第七款獎項者,每一獎項之名額以五名為限,各頒發入圍獎牌一面;入圍作品由二人以上共同創作者,入圍獎牌各一,但以頒發五面獎牌為限,超過部分,文化部(以下稱本部)同意無償授權由其餘入圍者自費製作。
二、前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八款及第九款得獎者各一名,各頒給金漫獎獎座一座;前條第三款至第五款得獎者,每一獎項首獎一名,各頒給金漫獎獎座一座及獎金新臺幣三十萬元,佳作一名,各頒給金漫獎獎座一座及新臺幣五萬元;前條第六款得獎者,首獎一名,頒給金漫獎獎座一座及獎金新臺幣十萬元,佳作一名,頒給金漫獎獎座一座及新臺幣五萬元;前條第七款得獎者,頒給金漫獎獎座一座及獎金新臺幣五萬元;得獎作品由二人以上共同合作者,金漫獎獎座各一,但以頒發五座獎座為限,超過部分,本部同意無償授權由其餘得獎者自費製作。其有獎金者,金均分。
三、前條第一款入圍名額,金漫獎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審委員會)得為減少或從缺之決定。
四、前條第二款獎項之得獎者,由評審委員會自前條第三款至第五款得獎作品中評選出。
第5條
﹝1﹞為辦理本辦法各獎項之評審事項,本部得遴聘專業人士組成評審委員會,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評審委員會應有經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始得開會,並應有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上同意,始得決議。
﹝2﹞評審委員應就各獎項之參賽作品或參賽者表現,審酌其作品內容、技法、角色故事、延伸或參賽者之具體表現或特殊貢獻等事項進行評審;其評審標準由評審委員會議定之。
﹝3﹞評審委員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審查費、出席費或交通費。
﹝4﹞評審委員應秉持利益迴避原則,公正執行職務;評審委員於評審會議召開前,應簽署聲明書,聲明與評審之報名參賽作品及參賽者無職務或其他利益牽涉,並同意對評審會議相關事項保密。評審委員違反聲明事項者,本部得終止該委員之聘任;評審委員與評審之報名參賽作品及參賽者有職務或其他利益牽涉,並經本部查證屬實者,本部並得撤銷該報名參賽作品及參賽者之入圍、得獎資格。
第6條
﹝1﹞各獎項報名、參賽者資格規定如下:
一、年度漫畫貢獻獎:由報名年度前一年度對我國漫畫創作、推廣、行銷或人才培育有具體成效或貢獻之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登記且出版發行漫畫出版品之出版事業報名參賽。
二、少年漫畫類獎、少女漫畫類獎、一般漫畫類獎:應為報名年度之前一年度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在我國出版發行實體漫畫作品(前開日期之規定,均依版權頁登載日期為準),且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之國民報名參賽。
三、漫畫新人獎:由報名年度前一年度之一月一日前未曾在我國境內出版並經商業通路發行實體漫畫作品,且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之國民報名參賽。
四、最佳編輯獎:由報名年度之前二年期間,在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登記且出版發行漫畫出版品之出版事業擔任編輯職務,對臺灣原創漫畫作品之出版及推廣有具體成效或特殊表現者,且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之國民報名參賽。
五、終身成就獎:由報名年度前一年度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且對推動我國漫畫產業有特殊成就之國民報名參賽,或由政府機關、學術機構、大眾傳播事業、團體、學者專家、評審委員,就推動我國漫畫產業有特殊成就者,且報名年度前一年度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之國民推薦參賽。
六、評審特別獎:由評審委員就報名年度前一年推動我國漫畫之出版、行銷、異業合作或人才培育有特殊貢獻者,且於報名年度前一年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之國民推薦參賽。
七、發行漫畫出版品之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機構或政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不得報名參賽。
第7條
﹝1﹞第三條各獎項參賽作品及參賽者之應備條件:
一、少年漫畫類獎:參賽作品漫畫應以少年讀者為主,以連環方式呈現。
二、少女漫畫類獎:參賽作品漫畫應以少女讀者為主,以連環方式呈現。
三、一般漫畫類獎:參賽作品漫畫非以少年、少女為主題,以單格、四格、連環或其他方式呈現。
四、漫畫新人獎:參賽作品主題及呈現方式不限,以單格、四格、連環或其他方式呈現均可,內容應具完整性,並以A4或B4之紙張規格報名參賽,其頁數不得少於四十八頁。
五、最佳編輯獎:報名年度前二年期間,具輔導臺灣原創漫畫出版上市之實績或對臺灣原創漫畫作品之推廣有具體成效或特殊表現者,且為出版漫畫書版權頁所載之編輯職務者。
第8條
﹝1﹞各獎項一律採網路報名,各屆報名須知由本部另定之。
﹝2﹞入圍及得獎者均以報名參賽表所載資料為準,報名參賽者或推薦參賽者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變更。
第9條
﹝1﹞本部應就報名、參賽者資格、參賽作品及報名應檢附之文件、資料進行審核,未符規定,經通知限期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仍不全者,均不予受理。補正以一次為限。
第10條
﹝1﹞對於各獎項評選入圍作品或參賽者資格有疑義時,應於入圍名單公布後十日內,檢具相關書面資料向本部提出,逾期提出者,應不予受理。
第11條
﹝1﹞報名者、入圍者、得獎者應履行之負擔規定:
一、不得以虛偽不實之文件、資料,報名參賽。
二、應擔保其入圍、得獎之作品,均無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或其他權利或違反法律規定之情事。
三、應為入圍、得獎作品之著作財產權人,並同意授權本部、本部授權之人,自該屆金漫獎頒獎典禮之日起,得永久將入圍、得獎作品之封面及其內容於推廣使用。
四、依本部指定時間及方式領取獎金。
﹝2﹞前項第三款所稱使用,係指於推廣活動中重製、散布、改作、編輯、公開展示、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全部或部分入圍、得獎作品。
第12條
﹝1﹞違反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之一者,本部應撤銷其入圍、得獎資格,入圍、得獎者並應將獎牌、獎座及獎金繳回本部。
﹝2﹞違反前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者,視同放棄獎金請求權。
﹝3﹞經本部撤銷入圍、得獎資格者,自撤銷之日起二年內,不得報名、參賽本部金漫獎之各類獎項;其獎金未全數繳回者,亦同。
第13條
﹝1﹞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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