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借款人或擔保品所有權人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原貸款金融機構申請承受擔保品:
一、擔保品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區)公所出具勘查
第二條第四項現況之證明文件。
二、擔保品登記簿謄本或擔保品所有權資料影本。
三、國民身分證或法人證明文件影本。
四、原貸款金融機構要求之其他文件。
五、切結檢具資料文件屬實之書面聲明。
﹝2﹞前項申請期限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至中華民國一百年六月三十日止。
﹝1﹞借款人或擔保品所有權人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原貸款金融機構申請承受擔保品:
一、擔保品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區)公所出具勘查
第二條第四項現況之證明文件。
二、擔保品登記簿謄本或擔保品所有權資料影本。
三、國民身分證或法人證明文件影本。
四、原貸款金融機構要求之其他文件。
五、切結檢具資料文件屬實之書面聲明。
﹝2﹞前項申請期限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至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六月三十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