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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簡讀版法律用語辭典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考績績等及獎金標準

【發布日期】114.09.18【發布機關】國防部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六十九年四月十六日國防部(69)淦湜字第1343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0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2‧中華民國八十年六月二十四日國防部(80)伸信字第4001號令修正發布第5、6條條文
3‧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月二十八日國防部(87)鐸錮字第13178號令修正發布第6條條文
4‧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十九日國防部(90)鐸錮字第90000233號令修正發布第1、6、7條條文
5‧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四日國防部(90)鐸錮字第001098號令修正發布第6條條文
6‧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二十五日國防部國規委會字第1050000069號令修正發布第348條條文
7‧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十日國防部國規委會字第1070000234號令修正發布第4條條文
8‧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國防部國規委會字第1090288289號令修正發布第2457條條文
9‧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九月十八日國防部國規委會字第1140268310號令修正發布第4條條文

【法規內容】

第1條


﹝1﹞本標準依陸海空軍軍官士官考績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八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1﹞考績績等評定標準如下:
  一、特優相當於九十五分以上。
  二、優等相當於九十分至九十四分。
  三、甲上相當於八十五分至八十九分。
  四、甲等相當於八十分至八十四分。
  五、乙上相當於七十五分至七十九分。
  六、乙等相當於七十分至七十四分。
  七、丙上相當於六十五分至六十九分。
  八、丙等相當於六十分至六十四分。
  九、丁等相當於五十九分以下。

   --109年12月31日修正前條文--


﹝1﹞考績績等評定標準如左:
  一、特優相當於九十五分以上。
  二、優等相當於九十分至九十四分。
  三、甲上相當於八十五分至八十九分。
  四、甲等相當於八十分至八十四分。
  五、乙上相當於七十五分至七十九分。
  六、乙等相當於七十分至七十四分。
  七、丙上相當於六十五分至六十九分。
  八、丙等相當於六十分至六十四分。
  九、丁等相當於五十九分以下。

第3條


﹝1﹞考績年度內獲重大獎勵,其考績績等之評定依下列規定:
  一、獲頒通用獎章以上,且未受懲罰或懲戒處分者,不得評列甲等以下。
  二、記大功以上,且未受懲罰或懲戒處分者,不得評列乙上以下。

   --105年10月25日修正前條文--


﹝1﹞考績年度內獲重大獎勵者,其考績績等之評定不得低於左列標準:
  一、獲頒通用獎章以上未受行政處分者,不得評列甲等以下。
  二、記大功以上未受行政處分者,不得評列乙上以下。

第4條


﹝1﹞考績年度內有下列情事之一,其考績績等不得評列乙上以上:
  一、考績之思想、品德或績效分項,任一項評列乙等以下者。
  二、記大過或累計記大過二次以上懲罰,無相當記功以上或事蹟存記者。
  三、上年度考績丙上以下,無具體優良表現者。
  四、因案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拘役、罰金或宣告免刑、緩刑確定者。但因過失犯罪情節輕微者,不在此限。
  五、受陸海空軍懲罰法之撤職、降階、降級懲罰者。
  六、依公務員懲戒法判決撤職、降階、降級、罰款、記過者。

   --114年9月18日修正前條文--


﹝1﹞考績年度內有下列情事之一,其考績績等不得評列乙上以上:
  一、考績之思想、品德或績效分項,任一項評列乙等以下者。
  二、記大過或累積大過二次以上處分,無相當記功以上或事蹟存記者。
  三、上年度考績丙上以下,無具體優良表現者。
  四、因案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拘役、罰金或宣告免刑、緩刑確定者。但因過失犯罪情節輕微者,不在此限。
  五、受陸海空軍懲罰法之降階、降級處分者。
  六、經依公務員懲戒法判決降級、減俸、罰款、記過者。

   --109年12月31日修正前條文--


﹝1﹞考績年度內有下列情事之一,其考績績等不得評列乙上以上:
  一、考績之思想、品德或績效分項,任一項評列乙等以下者。
  二、記大過或累積大過二次以上處分,無相當記功以上或事蹟存記者。
  三、上年度考績丙上以下,無具體優良表現者。
  四、因案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拘役、罰金或宣告免刑、緩刑確定者。但因過失犯罪情節輕微者,不在此限。
  五、受陸海空軍懲罰法之降階、降級處分者。
  六、經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判決降級、減俸、罰款、記過者。

   --107年12月10日修正前條文--


﹝1﹞考績年度內有下列情事之一,其考績績等不得評列乙上以上:
  一、考績之思想、品德或績效分項,任一項評列乙等以下者。
  二、記大過或累積大過二次以上處分,無相當記功以上或事蹟存記者。
  三、上年度考績丙上以下,無具體優良表現者。
  四、因案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拘役、罰金或宣告免刑、緩刑確定者。
  五、受陸海空軍懲罰法之降階、降級處分者。
  六、經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判決降級、減俸、罰款、記過者。

   --105年10月25日修正前條文--


﹝1﹞考績年度內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其考績績等不得評列乙上以上。
  一、綜合表現低劣,具有事實者。
  二、分項鑑定思想或品德在丙上以下者。
  三、記大過或累積大過二次以上處分,無相當記功以上或事蹟存記者。
  四、上年度考績丙上以下,無具體優良表現者。
  五、因案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或宣告免刑、緩刑或判處拘役罰金、易科罰金或交付感化者。
  六、管訓或降級者。

第5條


﹝1﹞各單位應依辦理考績之軍官及士官現員人數,按下列績等比率實施管制:
  一、特優:不得逾百分之一。
  二、優等:連同特優不得逾百分之五。
  三、甲上:百分之十最高不得逾百分之十五。
  四、甲等以下不予限制。
﹝2﹞前項各績等之比率限制,除特殊狀況由國防部另行規定外,應以審核單位為實施管制範圍。

   --109年12月31日修正前條文--


﹝1﹞各單位應依照辦理考績之軍官及士官現員人數,按左列績等比率實施管制。
  一、特優:不得逾百分之一。
  二、優者:連同特優不得逾百分之五。
  三、甲上:百分之十最高不得逾百分之十五。
  四、甲等以下不予限制。
﹝2﹞前項各績等之比率限制,除特殊狀況由國防部另行規定外,應以審核單位為實施管制範圍。

第6條


﹝1﹞考績在甲等以上者,按現階俸級給與一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已晉至本階最高俸級者,給與二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考績為乙上者,按現階俸級給與半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已晉至本階最高俸級者,給與一個半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
﹝2﹞前項所稱俸給總額,指當年度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所訂之俸額、專業加給及主管職務加給。
﹝3﹞因職務異動致俸給總額減少者,其考績獎金之各種加給均以所任職務月數,按比例計算。
﹝4﹞考績獎金之俸給總額,按考績核定當月俸給標準發給之。

第7條


﹝1﹞考績年度內有下列情形之一,不發給考績獎金:
  一、依本條例施行細則第三條第四項規定不辦考績者。
  二、考績績等在乙等以下者。

   --109年12月31日修正前條文--


﹝1﹞考績年度內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發給考績獎金:
  一、依本條例第二條第二項規定不辦考績者。
  二、考績績等在乙等以下者。

第8條


﹝1﹞於國防部以外機關(構)及行政法人任職、服役者,其考績獎金,依各該單位考績獎金相關規定辦理。

   --105年10月25日修正前條文--


﹝1﹞不支軍中薪糧服務非軍事機關人員,其考績獎金,依各該單位之有關考績規定辦理。

第9條


﹝1﹞本標準有關作業規定另定之。

第10條


﹝1﹞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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