齒模技術員歇業或停業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填具申請書,報請原發從業執照機關備查;並由原發從業執照機關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歇業:註銷其從業執照。
二、停業:登記其停業日期及理由後,發還其從業執照。
齒模技術員變更從業處所或復業,準用
第三條關於從業之規定。
齒模技術員死亡者,由原發證照機關廢止其登記證及從業執照。
第6條
齒模技術員從業執照滅失或遺失時,應填具申請書、具結書,並檢具最近三個月內之一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二張,向原發從業執照機關申請補發。
齒模技術員從業執照損壞時,應填具申請書,並檢具最近三個月內之一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二張及原從業執照,向原發從業執照機關申請換發。
第7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回頁首〉〉
【編註】本超連結法規檔提供學習與參考為原則;如需正式引用,請以政府公告版為準。
如有發現待更正部份及您所需本站未收編之法規,敬請
告知,謝謝!